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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7.23 第124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潘桂成聲請案。(會台字第七四○八號)
二、陳進標聲請案。(會台字第七四六二號)
三、蔡秋霞聲請案。(會台字第七四七七號)
四、蔡棋華聲請案。(會台字第七四○○號)
五、張正堂聲請案。(會台字第七四五五號)
六、姚創文聲請案。(會台字第七四七八號)
七、魏白杏聲請案。(會台字第七四九一號)
一、潘桂成聲請書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六號民
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七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四○八號
審查結果: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六號民
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七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
有訴訟之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於符
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時,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迭經本院解釋在
案。本件聲請人以個人見解,泛稱上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侵害其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並未具體指摘上開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陳進標聲請書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六號判決
適用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六日制定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有牴
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四六二號
審查結果: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六號判決
適用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六日制定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有
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
指陳法院應依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通過後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三款
及第十條第二項為裁判基礎,其適用修正前(即六十二年二月六日制定公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核課贈與稅額即有違誤;又聲請人短報贈
與稅額並無過失云云,均係就法院適用法律、認定事實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
具體指摘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業經本院大法官
議決不受理(第一二四一次會議決議),並予函復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
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三、蔡秋霞聲請書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國易字第三號
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款及第
四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四七七號
審查結果: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國易字第三號
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款及
第四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爭執法院
調查證據、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蔡棋華聲請書為入出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一一號判決
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實施辦法及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秘臺廳民三字第○四六八六號函
,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四○○號
審查結果: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入出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一一號判決
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
施辦法及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秘臺廳民三字第○四六八六號函
,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陳,洵為
爭執原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而以主觀見解指摘該等法令違憲,且其所指,亦
非有無牴觸憲法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五、張正堂聲請書為請求撤銷鑑價程序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東簡
字第四○號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
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四五五號
審查結果: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鑑價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四○
號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
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
在案(會台字第七二九一號、審查報告第七四○七號),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
解釋,依舊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而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姚創文聲請書為請求俸級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
民事判決,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一號解釋及牴觸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四條之
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四七八號
審查結果: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俸級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民事
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一號解釋並牴觸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
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指摘台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
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魏白杏聲請書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
字第一三九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民事
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三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九十二年度重再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民事
裁定,與最高法院其他判決及司法院函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
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四九一號
審查結果: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
字第一三九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民
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三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九十二年度重再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
號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其他判決及司法院函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
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本件係指摘同一審判機關前後裁判適用法律之
見解不同,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
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未合,依同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