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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22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5 日
92.07.25 第122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吳君團聲請案。 二、蕙君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美文聲請案。 三、蕭志強聲請案。 四、潘玄喆聲請案。 五、陳東輝聲請案。 六、洪鳳龍聲請案。 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明富聲請案。 八、林光天、林光孚、林文昭、王淑華、黃基銓聲請案。 九、劉秋茂聲請案。 十、建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江煌山聲請案。 十一王深海聲請案。 十二劉鎧誠聲請案。 一、吳君團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二五號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四二二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六九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八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 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一) 處大三字第三一三七二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 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 理。 二、蕙君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美文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九九號 裁定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九九號 裁定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謂現行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人民及稅捐稽徵機關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有牴 觸憲法第七條規定;以及逾期提出復查即剝奪訴訟權並科處罰鍰有違比例原則 云云,無非就系爭課稅行政處分之效力以及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法律意見之陳 述,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三、蕭志強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再更(一)字第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二項,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再更(一)字第六號裁 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二項,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 請人雖指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二項再審限制條款,有違憲法第七條、 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等條文,惟核其所陳,皆係以聲 請人個人之主觀見解,指摘法院認事用法有誤,裁判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 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潘玄喆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九八號解釋是否應受釋字第一八 八號解釋之拘束,與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七二一號裁定見解有異, 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 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九八號解釋與最高行政法 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七二一號裁定對於是否應受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之拘束 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九 八號解釋之效力加以爭執,並無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所 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陳東輝聲請書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八二號判決,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選舉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八二號判 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會議決議,係指聲請人已 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未經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 ,遽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洪鳳龍聲請書為退休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九 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九 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二七○號解釋、交通部所 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原電信總局六十九年一月 九日六九-K九○-二(一)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 人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並函知在案(會台字 第六七七三號、第六八一二號),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上開解釋、規定及函釋違憲,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明富聲請書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 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七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七 三號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 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爭執 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八、林光天、林光孚、林文昭、王淑華、黃基銓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 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六三號刑事裁定及最 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台愛字第一一五八五號函,有違憲疑義,又與最高法院判例 、大法官解釋見解有異,請解釋憲法並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一七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 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 書記處(九二)處大三字第一一四六四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 九十二年五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正,依上說 明,應不受理。 九、劉秋茂聲請書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一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 四一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 會議決議,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未 經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遽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十、建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江煌山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 八八號裁定與司法院二十五年院字第一四一五號等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 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八八號 裁定,對訴願是否已合法提起之判斷,與司法院二十五年院字第一四一五號等 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司法院解釋並非審判機關之確定 終局裁判,要無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 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且縱如聲請人所言,上開裁判之見解與司法院解釋有異 ,亦屬該裁判是否違背法令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一、王深海聲請書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最 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二九號判例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之規定有相互牴觸之處,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 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 四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二九號判例與耕地三七 五減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相互牴觸之處,聲請統一解釋。查首開規 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而言,本件未經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遽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劉鎧誠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一 號不起訴處分書所適用之精神衛生法第二節,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七一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二四一○一號不起訴處分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 請人對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 被告依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鑑定非刑法上之私行 拘禁,其依規定填寫病歷亦非偽造文書,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第十款為不起訴處分。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