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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13 第122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黃文潭聲請案。
二、林瑞鑫聲請案。
三、池建龍聲請案。
四、王國魯聲請案。
五、王振興、顧錦才聲請案。
六、廖澄秋聲請案。
七、徐淑貞、徐志育、徐志得聲請案。
八、郭澤清聲請案。
九、陳潤民聲請案。
十、王俊德聲請案。
十一、蘇耿志聲請案。
十二、沈晏如聲請案。
十三、石正雄聲請案。
十四、陳泰雄聲請案。
十五、張資生聲請案。
十六、郭恩忠聲請案。
十七、曾文宏聲請案。
一、黃文潭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二號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
第二二一二號判決所引用之國立台中師範學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師院人
字第三八二一號及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師院人字第四三○六號等行政處分所
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
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二、林瑞鑫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
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農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七○號判決所適
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就法院認事用法之
當否予以爭執,且僅泛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違憲,而未具體說明此等
法律客觀上有何違憲之處致其基本權利因而遭受如何之侵害,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池建龍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一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
十條、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與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
四八號判例及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七○九號判例所表示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七○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
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
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一號刑事判
決適用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等規定,與最高
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四八號判例及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七○九號判例所
表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指摘前開確定裁判適用法律之見
解牴觸同一審判機關之判例,而非謂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
他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四、王國魯聲請書為退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七六號裁定有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七六號裁定,有違
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上開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具
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
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王振興、顧錦才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一號、九十年度
裁字第七五七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免兼職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一號、九
十年度裁字第七五七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上開
確定終局裁判用法之當否,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並未具體指摘,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廖澄秋聲請書為誣告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五號刑事裁定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五號刑事裁定
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並
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徐淑貞、徐志育、徐志得聲請書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
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以最高法院業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
五日公告不再援用同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惟同院九十一年度
台聲字第一九一號裁定卻以本件無信託法之適用,而維持第二審法院適用上開
判例所為對聲請人不利益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最高法院
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作成上揭裁定後,前開判例始經同院公告不再援用。核
其所陳,聲請僅在爭執法院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上開判例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聲請人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
本院大法官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二○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
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郭澤清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號、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更(一)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
第二一四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更(一)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該等判決為不合法,並未具體指摘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未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九、陳潤民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八
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內地字第八五八四○八七號函頒「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
要點」第三點第四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上權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五六號判
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內地字第八五八四○八七號函頒「時
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四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
解釋。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其「僅係爭執法院
裁判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由,議決不受理(第一一九○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
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十、王俊德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九號刑事
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謂其被判處罪刑係屬冤抑,並未
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
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十一、蘇耿志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三號裁定與司法院釋字
第一五六號解釋對於行政處分之認定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
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四
三號裁定,以「國立台灣大學八八校人字第○二六三四九號函係行政主管機
關對陳情之處理,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之判斷,與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對於
行政處分之認定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此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終
局確定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且縱如聲請人
所言,上開裁定之見解與司法院解釋有異,亦屬該裁定違背法令之問題,核
與首開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沈晏如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九十年度家
再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繼耕權存在事件,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
上字第五○二號、九十年度家再字第二號確定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
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意旨所關本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原則上不溯及
既往,僅例外的使人民據以聲請解釋之案件及解釋文公布前同一聲請人已合
法聲請解釋之案件得予溯及,業經本院大法官以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九三
號解釋闡釋甚明,蓋其乃在法的安定性、具體妥當性暨合憲性間求其平衡,
非僅以某一權利為著眼,自無再予解釋之必要。聲請人僅泛謂如此解釋之效
力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云云,至其如何與憲法此等保障之意旨相違背
,以及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如何有牴觸憲法之處,則未具體予以指明,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予受理。
十三、石正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七二號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七○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土地更正編定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七二號、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法院判決認事用法
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陳泰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五三八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等法令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台義字第一
二一一五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
交抗字第五三八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八十七條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八條之規
定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台義字第一二一一五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暨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
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其所陳,係以主觀見解爭執法院之認事
用法,並非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
定,應不受理。又關於以最高法院檢察署函覆聲請解釋部分,查此函覆並非
確定終局裁判,非本院大法官審查對象,是其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十五
、張資生聲請書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
○二號判決所適用之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
十一條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等規定,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二
號判決所適用之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
條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認都市計畫編定使用分區為學校用
地,亦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應免徵土地增值稅,乃以個人
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郭恩忠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
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八○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利息事件,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字第六號
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八○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
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稱前開判例要旨: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
」,明顯牴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及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七
一號判例云云,實僅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曾文宏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四七號刑事裁定,有
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竊盜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
第四七號刑事裁定,有侵害人民財產權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對
上開裁定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
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