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21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2 日
92.05.02 第121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王俊德聲請案。 二、陳宗助聲請案。 三、盛寶璉聲請案。 一、王俊德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四九號刑事判決、八十九 年度訴易字第二十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 上易字第四六四九號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易字第二十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 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指 摘其不當,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陳宗助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員警所為行車之超速認定與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不符,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裁定 竟據以為審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三、盛寶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裁定,未就聲請 人指摘部分為審理,逕行駁回其所提再審之抗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 其所陳,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