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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21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
92.03.07 第121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林睿駿聲請案 二、陳慶中聲請案 三、張王瑤瓊、張倩雯、張倩婷聲請案 四、盛寶璉聲請案 一、林睿駿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七五號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 年度自字第八一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 二條第十款、第三百零一條及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六九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七五號及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一八號等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第三百零一條及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等 規定駁回其自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聲請人係爭執上 開法院裁定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 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裁判認 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其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且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五次、第一○二 一次、第一○二八次、第一○三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復在案,茲復以 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三、張王瑤瓊、張倩雯、張倩婷聲請書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 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二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 七四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 判字第三九七二號判決及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四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 釋。查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其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 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五○次、第一一六五次、第一一八五次、第一一八八次、第 一二○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復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四、盛寶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九號刑事判決對 於案件是否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範圍與司法院釋字第六十號解釋見解 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九 號刑事判決對於案件是否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範圍與司法院釋字第 六十號解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司法院解釋並非審判機關之確定終 局裁判,縱上開判決之見解與司法院解釋有異,亦屬判決違背法令之問題,本 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