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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21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1 日
92.02.21 第121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蘇甘露聲請書為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 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當舖業管理規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 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排除民法第九百四十 九條關於盜贓物無償返還請求權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 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當舖業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該法規定收當之贓 物,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之規定,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 害關係,業經本院釋字第二十六號解釋釋示甚明;況當舖業管理規則已於民國 九十年六月六日廢止並另制定當舖業法,該法第二十六條亦有與當舖業管理規 則第二十七條相同意旨之規定,核無再行解釋之必要。聲請人又主張:上述法 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 五條及第四百四十六條關於必要共同訴訟及訴之變更、追加等要件限制,有牴 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云云,乃係上開裁判適用法令當否之問題,聲請人僅以其 個人主觀見解指摘該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