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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20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
92.01.10 第120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曾貴德 二、錢金鐘 三、林宗義 四、劉憲儒 五、張海綸 六、中國宋七力顯相協會(清算人洪瀛霖等五人) 【案次】 一 【聲請人】 曾貴德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九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 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 九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十三條、二二八事件受 難者補償金申請認定暨發放作業要點第二條第四項、第十項等規定,有違憲疑 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泛謂「有關受難者家屬早於該條例生效前逝世者 ,不具領取補償金資格之限定,顯然違背憲法上有關人民基本權利之公平性及 合理性之規定」云云,至其如何與憲法此等保障之意旨相違背,則未具體予以 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即有未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錢金鐘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二三號裁定適用現行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三 項、第七十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撫慰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二三號裁定所 適用之現行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 解釋。惟查聲請人所引據之本院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理由書已明示「其因公益 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 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 等語,亦即信賴利益之保護僅限於實體法上之利益,程序法不與焉,而「程序 規定從新」究竟如何有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則一語亦未道及,核與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案次】 三 【聲請人】 林宗義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 上更(一)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 三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 ,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對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 加以指摘,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劉憲儒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再字第八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台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七十年司法座談會研討結果,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 一年度交聲再字第八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七十年司 法座談會研討結果,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台灣高等法院司法座談會研 討結果所關法律適用之見解,僅供高等法院以下之法院為內部辦案之參考,原 不具有一般、抽象之拘束力,要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自不屬本院所得予審查之範圍。聲請人以該研討結果侵 害其憲法上之訴訟權、財產權為由而為本件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張海綸 【聲請事由】 為退休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退休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七號裁定 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指摘之考試院決議,並 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令,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案次】 六 【聲請人】 中國宋七力顯相協會(清算人洪瀛霖等五人)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現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六年 度判字第二八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乃聲請人依人民團體法成立後,究屬學術 文化團體或宗教團體等事實之認定,及法院適用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當 否問題為爭執,聲請人僅以其主觀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並非指摘該法令客觀上有何具體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