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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20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
91.12.20 第120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飛燕 二、應紹基 【案次】 一 【聲請人】 王飛燕 【聲請事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 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 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於九十年七月九日、嗣復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 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應紹基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三五四號判決所適用之 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 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㈡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 書記處(九一)處大三字第二七八三○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 上說明,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