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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20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91.11.22 第120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藍楊麗純               二、葉潛昭                三、亦成曲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月美   四、許躍騰                五、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康樹正      六、洪誌良                七、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柿本良) 八、張王瑤瓊、張倩雯、張倩婷       九、吳中仁                十、林丙丁                十一、徐文龍、蔡水火、汪慧娜、蔡雨玲   【案次】 一 【聲請人】 藍楊麗純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四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 六六四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判決對於當事人適格、 土地登記等相關問題所表示之見解與學者見解、法律規定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 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 四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六四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八 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判決對於當事人適格、土地登記等相關問題所表示之見解 與學者見解、法律規定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 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葉潛昭 【聲請事由】   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五號、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八十九年度 律懲字第十三號決議書所適用修正前之律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律師懲戒案件,認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律懲字第十 三號決議書,與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五號決議書所適用之修 正前律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律師不得從事有辱 律師尊嚴及名譽之行業」,已取消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之限制,故本件聲請解釋 之疑義不復存在,已無解釋之必要。況聲請人主張其經指派擔任中央電影事業 有限公司董事長,乃受委任而為法人代表,應不屬修正前律師法第三十二條所 指之兼營商業云云,核屬上開決議書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此外,聲請人以其 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上開決議書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亦成曲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月美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一 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九 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牴觸所得稅法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所得稅 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有關加徵滯報金之規 定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屬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許躍騰 【聲請事由】   為有關申請錄取為預備軍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四三號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有關申請錄取為預備軍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 字第一一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八一)吉善字第○七○六 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所保障之考試權及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 護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聲請 人未符合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而駁回其申請,並非適用前開函釋為判斷基礎或對之作成判斷,此乃法院認事 用法當否之問題,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或對其基本權利構成如何之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林永根 【聲請事由】   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六號 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有關人民平等權、財產權及訴訟 權之保障,而聲請解釋。按本院大法官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係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審查其是否牴 觸憲法,在性質上為抽象之法規審查;至於具體之訴訟案件,其裁判是否正確 、有無違背法令,乃屬一般法院之職權。本件聲請人,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 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並非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竟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六 【聲請人】 洪誌良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五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五四號刑事判 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對法院認事用法而 為爭執,並非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 ,應不受理。 【案次】 七 【聲請人】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海永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二號民事 判決,民事法院對勞保事件無審判權,主張行政機關之解釋與法院之見解有異 ,有牴觸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係對法院認事用法而為爭執,並非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八 【聲請人】 張王瑤瓊、張倩雯、張倩婷 【聲請事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 二號判決及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四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 度判字第三九七二號判決及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四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 解釋。查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其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 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五○次、第一一六五次、第一一八五次、第一一八八次會議 議決不受理(會台字第六四○三號、第六五五二號、第六七七九號、第六八二 四號),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案次】 九 【聲請人】 吳中仁 【聲請事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國簡上字第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國簡上字第九 號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之法律違反憲法對人民權利之保障,惟未具體說明對其基本權利構成如何之侵 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 【聲請人】 林丙丁 【聲請事由】   為有關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 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九號、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五五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 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 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九號、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五五號判決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 第一一一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會台字第六一○九號),並予函知在案。茲復 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之認事用 法不當,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其所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一 【聲請人】 徐文龍、蔡水火、汪慧娜、蔡雨玲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 ○六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聲請人等因聲請拍賣抵押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 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 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前曾於九十一年 一月間向本院提出聲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八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 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