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11.08 第120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林奇偉、林奇峰、林奇釧
二、潘土城
三、吳應章
四、洪心愛、謝清欽
五、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康樹正
六、曹俊漢、曹俊煜
七、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柿本良)
八、劉東啟
九、黃宏昌
十、楊觀德
十一、陳世奇、陳世倫
十二、黃森堯
十三、王有、韓佩群、王怡心
【案次】
一
【聲請人】
林奇偉、林奇峰、林奇釧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八○號判
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乃聲請人就系爭法律規定之適用,所表示個
人之法律見解,尚非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而為指摘,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潘土城
【聲請事由】
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四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
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四二
號判決,依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於收回公有宿舍部分時,併同將私有增建
之不動產部分判歸主建物之所有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
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吳應章
【聲請事由】
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二一九號決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主張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
度台覆字第二一九號決定,以乏無證據足資證明聲請人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
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聲請國家賠償之事由,而維持原駁回決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
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洪心愛、謝清欽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七三三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強制執行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七三三號民
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述,純屬對執行法院准許債權人撤回強
制執行之聲請,並核發未執行證明,有所不服,並未指陳上開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何種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康樹正
【聲請事由】
為審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感更一字第三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認該案
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四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疑義
,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
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
客觀上形成確信該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㈡本件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法官康樹正,為審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九十一年度感更一字第三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認該案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第
二十四條不符授權明確性,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該條例施行細
則第五條第二項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牴觸母法第二條第三項、
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
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按法官依據法
律獨立審判,為憲法第八十條所明定,此為憲法賦與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權限
與義務。又法律對於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不能鉅細靡遺,一律加以規定
,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
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俾便法律之實施。迭經本院
釋字第三六○號、第三六七號、第四三八號、第四四三號等多號解釋闡述在案
。查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係為補充母法檢肅流氓條例
第六條所定「情節重大」要件之細節性、技術性認定標準,意在供警察機關審
酌認定何謂流氓而情節重大,藉以判斷該機關於程序上得否不經告誡,通知行
為人到案詢問,或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得逕行拘提。至於具體個案行為人之行為
,是否符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非依法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不足以收其
矯正之效,自應由法院本於憲法上職權,於具體個案中自行認定事實、解釋適
用法律,妥為審理判斷,不當然受該施行細則規定之拘束(參照檢肅流氓條例
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本院院解字第四○一二號、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符
,應不予受理。
【案次】
六
【聲請人】
曹俊漢、曹俊煜
【聲請事由】
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裁定及該法院板橋簡易庭
八十七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返還房屋事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
號民事裁定及該法院板橋簡易庭八十七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
之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十二條
第四款規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二項規定:﹁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各該機關期間為限。借用人
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
內遷出。逾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及司
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四款亦僅稱:﹁退休人員凡居住於
本規則第一條各款所定之宿舍,應在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惟於民國七
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之人員,
其所配住宿舍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眷屬宿舍﹄者,應依照有關法令及契約等
規定辦理﹂。均係對借用職務宿舍之人員已離職、調職或退休等不再具有使用
職務宿舍之原因時,其遷離時期之寬限規定,聲請人並未具體指陳上開規定有
如何違反憲法致損害其財產權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七
【聲請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柿本良)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四二六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
字第八四號民事裁定對於法人清算、監督權是否屬於法院之職權與行政主管機關
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處分清算人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四二六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八四號民事裁定對於法人清算、監督權
是否屬於法院之職權與行政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查其
所陳,係因行政機關與法院之法律見解相歧,有所爭執,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而為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八
【聲請人】
劉東啟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
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
七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之法律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惟未具體說明其對基本權利在
憲法客觀評價上構成如何之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九
【聲請人】
黃宏昌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九○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
年度交抗字第一二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聲請人因交通違規案件,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九○號、台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交抗字第一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九十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
1、聲請意旨所稱系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逾越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規定,警方
據予執行之結果無異加重人民舉證責任云云。查其所陳,僅係爭執警方取
締交通違規事件程序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2、聲請意旨所指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以繳清罰鍰作為換發
行照處分之不當聯結,致其坐失主張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
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利益,而法院曲解前開法律規定原意遽為駁回裁定
乙節。經核係就行政處分合法與否及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
指摘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不相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案次】
十
【聲請人】
楊觀德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二號判決對於違反法律程序而取
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與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九號等判決所表
示之意見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
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
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㈡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二
號確定判決就違反法律程序而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援用最高法院八十
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八號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九號判決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
所陳,係就同一審判機關前後判決適用法律之當否為爭執,非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案次】
十一
【聲請人】
陳世奇、陳世倫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九九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九九號判決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聲請人個人主觀之見解,指
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二
【聲請人】
黃森堯
【聲請事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五五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偽證等案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五五
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未經確定終局裁判,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三
【聲請人】
王有、韓佩群、王怡心
【聲請事由】
為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五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五號裁定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聲請人以個人見解主張法院認事用
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