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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02 第119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張崑祥、張振烈、張崑田
二、美商瑟蘭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詹姆斯穆倫
三、郭金釗
四、蔡河陽
五、台中縣政府
六、陳俊賢
七、美國宋氏企業公司代表人宋德令
八、趙鵬飛、趙榮輝
九、洪清源、許旭晃
十、鄭淑屏
十一、蔣嘉麟
【案次】
一
【聲請人】
張崑祥、張振烈、張崑田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九四號、第二九三號、第一五八號判決所適
用之財政部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台稅字第八○一二五三五九八號函釋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九四號、第二九
三號、第一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台稅字第八○一二五三
五九八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聲請人主張其將現金分別存
入不同帳戶之行為,應屬消費寄託而非贈與,並指摘該調查基準日之認定依據有
誤。惟此應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指摘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如何侵
害其財產權而有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美商瑟蘭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詹姆斯穆倫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專利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
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專利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八號
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已廢止)規定及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究其所陳,聲請人係以刑事
訴訟自訴人之地位,以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廢止,致其專
利權未能獲得刑法保護之效果,而認侵害其財產權與訴訟權。惟查舊專利法第一
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係刑事制裁之規定,人民並未因此規定而取得任何
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權利,其廢止自不生自訴人權利之侵害;又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三條第三項繳納訴訟費用之規定,聲請人僅稱該規定之適用使其須負擔訴
訟費用,但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本身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郭金釗
【聲請事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退休補償金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
事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行政院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二三號函,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就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
,並未指摘其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
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蔡河陽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百二十
七條、第二百三十七條,該法施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及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
提存作業注意事項,行政院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
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
一三二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七條、土地
法施行法第五十六條、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第一條第四項
及行政院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
,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
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台中縣政府
【聲請事由】
為立法院立法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有否因牴觸憲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罹於無效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本件聲請人台中縣政府為立法院立法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定之電子遊戲場
業,認其係屬工商輔導管理事項,為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之自治事
項,應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因以該條例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侵害地方自治權限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查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
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前段所明定;法人
聲請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經確
定終局裁判後,始得為之,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地方自治團體
議決之自治事項或自治法規,經就相關業務有監督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
而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
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
如該自治法規未經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無從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
請解釋時,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亦得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至若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者,亦不屬於前開得提起
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
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業
經本院以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闡釋甚明。本件聲請無關乎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
或自治法規效力疑義,純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究屬中央或地方自治團體權限爭議
之問題,揆諸上開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六
【聲請人】
陳俊賢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國
字第一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三五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民
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國字第一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
年度國字第三五號民事判決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以
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
再次為本件之聲請,仍係爭執上開裁判以聲請人之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而消滅,資為駁回其訴之基礎,係侵害其權利保護請求權,違反法律保留、平
等及比例等原則云云,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究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七
【聲請人】
美國宋氏企業公司代表人宋德令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抗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七二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
,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風雲時代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出版法律關係存在事
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抗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七二號判
例所表示者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同一審判機關內關於法令適
用所生之歧異,尚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見
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八
【聲請人】
趙鵬飛、趙榮輝
【聲請事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
三號、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九六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
第五八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前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
度判字第二○七三號、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九六號、最高行政
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五十
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聲請解釋
。經本院大法官認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對同一事件再次聲請解釋,無非謂行
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判決適用市區道路條例及本院釋字第二一
五號解釋有誤,否則市區道路條例即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
三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九六號判決謂聲請人對於高雄
市政府所為行政處分,未於三十日內聲明異議,與事實不符。又行政法院八十
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判決既認聲請人有權依法照價買回被徵收之土地,最
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九六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五八
三號判決自不可能合法成立,其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亦不可能合法,同時違反憲
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院台(七八)內
地字第六七八八二八號函准徵收之行政處分,已形同「空白立法、空白授權」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決未予撤銷,竟駁回聲請人再審之
訴,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復就高雄市內重要道路辦理徵收有如何不當之處
,執為指摘。仍未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具體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九
【聲請人】
洪清源、許旭晃
【聲請事由】
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三號判決就原行政處分機關之法律認
定與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多項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
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
五三號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所表示之見解
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多項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又土地徵收條例第六十一條規
定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十八條、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是否牴觸;
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所謂「使用」之意義,與土地徵收條
例第九條規定之「開始使用」,是否相同,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屬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三號判決適用法律是否違背最高行政法
院判例問題,並非與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
表示之見解有異。又法律與法律或憲法之規定是否牴觸,抑法律規定之內容如
何解釋,為當事人在訴訟上主張之事項,如經法院為不利之判決確定而認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對於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人對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為勝訴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三號),且聲請意旨,核與
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統一解釋之要件亦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
【聲請人】
鄭淑屏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六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更
字第十五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六號、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十五號等民事判決,將聲請人所有土地,
憑空認定為既成道路,率認台北市政府對其有公用地役關係,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系爭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及是否有公用地役關係,屬
事實認定之爭執。聲請人僅以一己之見指陳上開法院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
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一
【聲請人】
蔣嘉麟
【聲請事由】
為國防部九十一年鎔鉑訴字第○三四號訴願決定書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
第二三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賠償訴訟費事件,認國防部九十一年度鎔鉑訴字第○三四號
訴願決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查本件聲請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聲請人因退除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
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二三九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並未
具體指摘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