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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6.28 第119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洪誌良
二、李朝雄
三、賴委志
四、朱孝全
五、蕭正用
六、胡慧琴
七、張元章
八、朱阿海
九、楊慧貞
十、何瑞元
【案次】
一
【聲請人】
洪誌良
【聲請事由】
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二九四號、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四九
號、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易
字第二一七八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簡上字第
二九四號、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四九號、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
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八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
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係個人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爭執,
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李朝雄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護抗字第四九號、家抗字第一四四號、抗字第八六九
號等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四
號決議書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七條第一
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一條及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以及律師
懲戒規則之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有關人民平等權、工
作權及訴訟權之保障而聲請解釋。惟律師聲請登錄與事務所之設置應否限制,
係立法裁量之問題。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律師法第七條第一
項規定:「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已取消律師登錄之限制,故本件聲請
解釋之疑義不復存在,核無再予解釋之必要,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人指摘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等違憲部分,則僅係聲請人個人主觀之見解。又違反
前開法條,即未向法院聲請登錄並加入該法院所在地律師公會,而擅自執行律
師業務,是否該當於律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有違背律師倫理或律
師公會章程等行為,而應受懲戒,則屬律師懲戒委員會認事用法問題,聲請人
並未具體指摘該決議所適用之律師懲戒規則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
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賴委志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
條及同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五三○號等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
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同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五三○號及
四十六年台抗字第一三六號等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六條訴訟
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法院認事用
法當否之問題,其對上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關於一事不再理之規定及
闡釋該條意旨之相關判例,並未具體指陳客觀上有如何牴處憲法之處,核與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林錫恩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警察法第九條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
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警察法第九條,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
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第一一七五次會議)並予函
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次為本件之聲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
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蕭正用
【聲請事由】
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九一二號、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九十年度停字第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有違憲
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九一二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停字第四○號等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
十六條第三項前段,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對行政機關拆
遷配售土地之所謂違法,暨該等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加以指陳,至上開裁定
本身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前段,究竟如何有違背憲法之處
,聲請人則未加以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案次】
六
【聲請人】
胡慧琴
【聲請事由】
為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四○八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
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四○八號判決有牴
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對上開判決之就聲請人國籍及戶籍登
記等之認事、用法加以爭執,並未就該確定終局判決本身所適用之國籍法及戶
籍法相關規定如何有牴觸憲法之情形,為必要之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七
【聲請人】
張元章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四五五號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行法所表示之見
解有違憲疑義,又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二號民事裁定適
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解釋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
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增加提存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四五五
號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行法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認前開民
事裁定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二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
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
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
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於聲請統一解釋一節,則係同一審判機關內關於法
令適用所生之歧異,尚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
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前開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八
【聲請人】
朱阿海
【聲請事由】
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三八號決定及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四○號決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對於司法院冤
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三八號決定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
年度賠字第一四○號決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
聲請人是否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所定各款情形有所主張
,以及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而予駁回之認
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非指摘上開決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九
【聲請人】
楊慧貞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台財稅第八四一
六二七七二五號函,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四號判決所
適用之財政部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七七二五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
查聲請人所稱上開財政部函,並非該確定判決據以適用之法令,此有判決書影
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台北市國稅局「決定」援用該函執以為本件解釋之聲請
,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
【聲請人】
何瑞元
【聲請事由】
為就業服務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就
業服務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三六一六五號函釋,有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一號判
決所適用之就業服務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三六一
六五號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
,認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應由雇主申請許可,且依志願服務法規定,
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聲請人向非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為不合,而
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意旨雖指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上開函釋,解釋就
業服務法規範之範圍包括義工或志工牴觸憲法,且以就業服務法無發給免工作
許可證之規定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為違背憲法云云。惟確定終局判決並非以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三六一六五號函釋為判決依據,駁
回聲請人之訴,至義工是否適用就業服務法為適用法規當否問題,是聲請人執
前開函釋以為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