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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9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31 日
91.05.31 第119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張乃凡 二、邱媺雯 三、張崑裕 四、洪鳳龍 五、洪鳳龍 六、林澄輝 七、立法委員江昭儀等七十六人 八、游孟輝 九、黃謝桂美、○○○○○○律師事務所代表人○○○律師 【案次】 一 【聲請人】 張乃凡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 )字第一九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上開二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 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二號等判例所採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 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九號判決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條規定,未就系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而為裁判,且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八條規定,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訴外裁判,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 聲請解釋憲法;又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未表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三百 八十八條規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二號、二十二年上 字第二九四○號及十八年上字第一九四七號、第二七六五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 有異,爰聲請統一解釋等情。核其所陳,關於前者,係當事人主張上開確定終 局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及積極的違背其所指摘之法規,但並未具體說明系爭法律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後者,係同一審判機關法律見解內部如何統一問題, 並非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 有異。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案次】 二 【聲請人】 邱媺雯 【聲請事由】 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一二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 抗字第六十三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為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 字第一一一二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六十三號裁定,適用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當,致聲請人遭受罰鍰之 行政處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張崑裕 【聲請事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六號判決適用 之財政部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八○一二五三五九八號函發布之「稅捐 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有牴 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係爭執法院認 事用法是否妥適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前開函釋本身如何侵害其財產權而有牴 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洪鳳龍 【聲請事由】 為調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二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 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調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二號裁定所 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 一○三二號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九十一年元月十一日第一一八一次 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今復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雖已指摘系爭裁定所適用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違 憲,惟該二條款均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洪鳳龍 【聲請事由】 為退休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所適用之交通 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退休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 所適用之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判 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第一一八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 在案。今復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仍僅以個人見解泛指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交通 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違憲,核與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案次】 六 【聲請人】 林澄輝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十六號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三十二年 抗字第一一七號等判例間,對於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之 規定所表示之意見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 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回復原狀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十六 號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三十二年抗字第一一七號、三十一年上字第三六八號及 二十九年上字第九三五號等判例之間對於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所表示之意見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就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十六號民事裁定牴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予以指摘 ,而非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不同系統審判機 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七 【聲請人】 立法委員江昭儀等七十六人 【聲請事由】 為立法院刻正審議中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會長候選人資格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疑義,請 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依其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 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江昭儀等七十六人,因認立法院刻正審議中之農田水利會 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條之一規定,會長候選人資格限制:「教育 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 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有違反 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法律案之議決為專 屬立法院之職權,此觀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明,因之法律草案尚在立法委員 審查中,而預先徵詢本院意見者,並非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法律有牴觸憲法之 情形,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三次會議議決在案,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八 【聲請人】 游孟輝 【聲請事由】 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二號、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八十九年度 律懲字第九號決議所適用之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 第三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二號 、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律懲字第九號決議所適用之律師法第七條第 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惟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律師得向各法 院聲請登錄」,已取消律師登錄之限制,故本件關於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聲請 解釋之疑義不復存在,核無再予解釋之必要,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違反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即 未向法院聲請登錄並加入該法院所在地律師公會,而擅自執行律師業務,是否 該當於律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行為, 而應受懲戒,則屬律師懲戒委員會認事用法問題,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該決議 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九 【聲請人】 黃謝桂美、○○○○○○律師事務所代表人○○○律師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三一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律師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十一條規定等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關於聲請人黃謝桂美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 十八年度抗字第三一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二十一條、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律 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已取消律師登錄之限制,故關於律師法第七條第一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聲請解釋之疑義不復存在。至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律師非加入該法院所在地律師公會不 得執行職務部分,與聲請人黃謝桂美之權利尚無直接之影響,依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關於聲請人○○○以○○○○○○ 律師事務所代表人身分,認律師法上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微論律 師事務所並無當事人能力,無從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況○○○並非上開刑事裁 定之當事人,既非對其自行提起訴訟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