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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28 第117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林振流
二、陳俊龍
三、周長庚
四、周成文
五、畢長樸
六、洪鳳龍
七、許友民等四人
八、林信雄
九、黃冀
十、陶東僑
【案次】
一
【聲請人】
林振流
【聲請事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九三號議決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懲戒案件,認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九三
號議決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屬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事用
法當否之個人見解,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議決書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陳俊龍
【聲請事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五號議決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懲戒案件,認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年再審字第一一○五號議
益決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屬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事用法
當否之個人見解,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議決書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周長庚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確定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
四四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當事人對系爭事件及台灣
高等法院民事庭院賓民莊字第七○七八號函之見解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
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周成文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九六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礦業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九六號裁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謂系爭事件與其前所受判決(行政法
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五號判決)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故應不受該判決既
判力之拘束,並主張系爭事件曾經訴願決定,且未經當事人表示不服而確定,
應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十二項提起再審云云,無非就確定判決之
認事用法以個人之見解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畢長樸
【聲請事由】
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三號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冤獄賠償事件,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三號決定
書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將聲請賠償之適格限於人民因
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等罪而受非法羈押者,致聲請人
未能依法獲得救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與平等權為由,聲請解釋。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目
的觀之,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者。查本件聲請
人不服上開地方法院決定,得依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司法院冤
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其捨此逕行聲請釋憲,不符前揭用盡審級救濟之要件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案次】
六
【聲請人】
洪鳳龍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七二號交通事件裁定應適用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抑或第四十條,產生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
交聲字第三○○號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七二號裁
定,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抑或第四十條,產生疑義,聲請
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在指摘各該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非就不同體系審判
機關間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解釋,核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案次】
七
【聲請人】
許友民等四人
【聲請事由】
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八五號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
十八年度賠字第五九號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請求國家賠償,對司法院冤獄
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八五號決定書所適用之上開條例第六條規
定,未包括觸犯懲治叛亂條例自首而獲不起訴之情形,因認該條例第六條規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之賠償,係以
同條例所定受羈押或受刑之執行者,嗣受不起訴處分無罪確定或其他依本院釋
字第四七七號解釋受不法羈押而得請求賠償之情形。至經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
宣告,曾受羈押,但不得請求賠償者,則係因同條例準用冤獄賠償法第二條各
款規定之結果。經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確定終局決定適用法律當否問題,其
指摘相關法律牴觸憲法,僅為個人主觀之見解,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八
【聲請人】
林信雄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六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㈡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
書記處(九十)處大三字第○八六七一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
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
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九
【聲請人】
黃冀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七號民事判決牴觸行政院四十六年六月
六日台人字第三○五八號令及五十五年五月十日台人字第三三八九號令,有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返還房屋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七號民
事判決未適用行政院四十六年六月六日台人字第三○五八號令及五十五年五月
十日台人字第三三八九號令,依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命聲
請人返還房屋於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
對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當否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其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
【聲請人】
陶東僑
【聲請事由】
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九十年法仁裁字第○二五號裁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四
年度台非字第三九六號裁判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
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逃亡案件,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九十年法仁裁字第○二五號裁
定與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三九六號裁判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
查上開最高法院裁判係就後備軍人收到教育召集令未報到在營服役,是否受軍
法審判乙案所為之判決,而高等軍事法院係針對服常備兵役,涉嫌逃亡罪之本
件聲請人於該院聲請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乙案所為駁回之裁定,不生
法律見解歧異之問題。至聲請人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八十九年法仁判字第一
一六號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軍上字第一號發回更審之刑事判
決,就聲請人涉嫌逃亡案件適用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前之兵役法第二十條第
二項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歧異部分。查上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刑事判決,
並未援引前述兵役法之規定,且依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
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之判決者,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則高等軍事法院自應受高等法院見解之拘束,尚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
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