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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7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90.09.14 第117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代表人吳進成 【案次】 一 【聲請人】 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代表人吳進成 【聲請事由】 為關於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六三 號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八號裁定,與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二號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 聲字第一○三號、第一○四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 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抗 字第一六三號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八號裁定, 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二號裁定及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號、第一○四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 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屬相同審判機關間裁判所生之歧異,並非不同審判機關 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且聲請人前曾 聲請解釋,為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 為本件之聲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