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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8 年 02 月 25 日
48.02.25 第11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邱添富申請書為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六三五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二、中國合作事業協會台灣省分會高雄市支會呈請解釋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五 款「其他」二字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六三六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三、徐大榮申請書解釋違警罰法第七條之規定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六三七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四、顧銘山申請書為機關單行規章與中央法律有牴觸時應如何適用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六三八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五、監察院函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法令」二字適用上尚有疑義請解釋見後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五號 決議:本件經函准行政院後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謂「令」係指『一般機關按照 規定程序所制訂之辦法細則規程及規則等規章而言』是行政院對於本問題之見 解與監察院尚無歧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之規定未便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