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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6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
90.04.04 第116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葉祝蘭 二、秦嗣佳 三、薛明琪 四、李銀美 五、馮信艷 六、黃惠蘭 七、張鑫 【案次】 一 【聲請人】 葉祝蘭 【聲請事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 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八六一九三二四五一號函釋,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一三號判決 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三條第三項及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 八六一九三二四五一號函釋,有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 陳,僅就行政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加以質疑,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秦嗣佳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少抗字第五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聲字第三四九號及最高法院六十九年 台職字第三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 八十九年度少抗字第五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及最 高法院七十九年台聲字第三四九號判例、六十九年台職字第三號判例,有違反 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人前曾 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予受理在案(第一一四九次會議),茲復以 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係以個人見解指摘上開法條及法院見解不當,並未具 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薛明琪 【聲請事由】 為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三三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疑 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三三一號判決,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適用本院釋字 第四一一號、第四六二號解釋而認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得就人民從事工作應 具備資格為適當之規範,且無違本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意旨等,以個人之見 解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李銀美 【聲請事由】 為農保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三五一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農民健康 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李銀美因農民健康保險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三五 一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對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 為爭執,並非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馮信艷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交抗字第四○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法令,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馮信艷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八十九年度交抗字第四○號裁定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 八十五條、第九十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 等法令表示之見解,有違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聲 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對確定終局裁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為爭執,並非具 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六 【聲請人】 黃惠蘭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號刑事判決適用商標法第 六十二條規定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七九號、八十八 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二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黃惠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 易字第一○一九號刑事判決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 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七九號、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二號刑事判決 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係同一審判機關間裁判所生之歧異, 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問 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七 【聲請人】 張鑫 【聲請事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 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 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本件聲請案,與前揭規定不符,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