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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6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
90.03.22 第116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蘇俊哲 二、王義輝等十人 三、江添彩 【案次】 一 【聲請人】 蘇俊哲 【聲請事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但書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決 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以及前開判決所適 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但書規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與財政部(六十八)台財稅第三八五○一號函 ,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 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與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四項、第五 項、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疑義 ,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前者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 ,致聲請人憲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至後者僅係聲請人就法律解釋及其適 用之個人見解,未具體指陳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究 有何不法之侵害,亦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王義輝等十人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 二○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等,有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等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 第一二七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 ,係以個人見解解釋法律,指摘法院判決不當,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 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未具體指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江添彩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三 九九號等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㈠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 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三九九號等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 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 所陳,係以個人之見解,指摘法院判決不當,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未具體指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