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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8 年 01 月 28 日
48.01.28 第11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仲炎申請書為請解釋法律數點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六二九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須以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為限為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未便解釋 。 二、林成舟申請書為請解釋私人可否認為商號所謂行號是否不以登記為要件商號應具 備條件方可認定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六三○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三、蔣魯堂申請書為請解釋殷實商號「殷實」二字之定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六三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法律命令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僅中央或地方機關得 聲請統一解釋之規定不符應不予解釋。 四、秦清和申請書為請解釋政府規定公教人員兼職薪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六三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法律命令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僅中央或地方機關得 聲請統一解釋之規定不符應不予解釋。 五、陳明龍申請書為請解釋債務執行及繼承問題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六三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法律命令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僅中央或地方機關得 聲請統一解釋之規定不符應不予解釋。 六、方海王申請書為請釋示有關法律行為責任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六三四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限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 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