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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5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
89.11.10 第115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張盛喜 【案次】 一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張盛喜 【聲請事由】 為審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六○號被告郭壽宏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為其所應適用之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之「省市立醫療機構 醫師專勤服務辦法」第八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 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客觀 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本件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張盛喜為審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 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六○號被告郭壽宏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為其所應 適用之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之「省市立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第八條規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所稱得聲請解釋之各級法院法 官,在合議審判之案件係指合議庭而言,自應由全體合議庭法官聲請解釋始為合 法。又對行政機關頒布之命令或規則,法官得依法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 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參照)。此種命令或規則自非本院釋字第三七 一號解釋中法官得聲請解釋之標的,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相關命令或規則,認 有牴觸憲法、法律之確信者,應不予適用(本院院解字第四○一二號及釋字第二 一六號解釋參照),尚無聲請本院解釋之餘地。本件聲請係由合議庭法官中之一 人所為,且系爭之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之「省市立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第 八條規定係行政機關頒布之規則,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解釋即與前開要件不符, 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