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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5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6 日
89.10.26 第115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詹貴美 二、李智輝、林瑞芳 三、魏和衷 四、台北縣政府 五、龐俠 六、洪顯榮、梁閃 【案次】 一 【聲請人】 詹貴美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 上訴字第一六四二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九八號刑事判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常業詐欺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五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二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 十七年度自字第九八號等判決消極不適用有利於聲請人之法規及判例﹐侵害其憲 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而聲請解釋云云。查其所陳﹐僅 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李智輝、林瑞芳 【聲請事由】 為土地重劃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九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 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九六號判決不依 台灣省政府公告為裁判依據﹐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 解釋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益﹐而聲請解釋云 云。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應如何適用法令﹐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魏和衷 【聲請事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 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三四號判決所 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侵害其憲法 所保障之權利﹐而聲請解釋云云。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於適用系爭條文所規 定之「利息所得」時﹐其內容之算定應否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法律解釋見解 當否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台北縣政府 【聲請事由】 為關於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訂定「台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 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是否違反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解,與財政 部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 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台北縣政府為辦理省有財產移轉國有所有權變更登記業務,認為財政 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訂定發布之「台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 更登記作業辦法」 (下稱「作業辦法」 )是否違反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與財政部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台財產接第八九○○○○八一三六號函﹑八 十九年八月十日台財產接第八九○○○二○九六七號函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台財產局接第八九○○○一四一八○號函 )、行政院主計處 ( 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九處忠三字第○八六一一號函 )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而行政院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九財字第一五三六五號函 )則僅表示 照主計處意見辦理﹐乃聲請統一解釋。惟查地方機關聲請解釋者,其聲請應經由 上級機關層轉,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前段所明定;按行政院為直轄 市﹑縣 (市 )政府之上級機關﹐又系爭「作業辦法」係財政部依「臺灣省政府功 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授權所訂定者,各級行政機關自 應受其拘束。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 條前段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龐俠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七八號、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九號等裁定,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因復職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九號、八十八年度 裁字第六七八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行政法院上揭裁定,係以私 立學校教員之聘用為私法上契約關係,解聘並非行政處分,故學校教員解聘是否 正當,係私權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決,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 濟,而駁回其訴。聲請再審亦因不合法而遭駁回,前曾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 並通知在案(第一一三三次大法官會議決議),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六 【聲請人】 洪顯榮、梁閃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九八二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 ,與最高法院三十七年特覆字第三七二二號判例及同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 一一號、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五號刑事判決等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 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 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婚姻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九八二號刑事 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三十七年特覆字第三七二二號判例及同 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一號、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五號刑事判決等 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前開裁判所持見解,縱有不同,仍屬相同審判機 關間適用法令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應如何統一之問題,並非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