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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7 年 12 月 29 日
47.12.29 第11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鍾梅英申請書為請解釋現任省議員或縣議員能否在其他行政機關兼職兼薪與報銷 春屬配給等費及現任政府機關正式醫官人員能否另外經營私人醫院案 會台字第三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六二三號 二、台灣省臨時省會函為請解釋執行徒刑與假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六二四號 決議:查中央或地方機關必須就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 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時始得聲請解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第七條前段所明定本件係轉據人民聲請既非本於台灣省臨時省議會職權上之適 用法律或命令又非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末便解釋 三、潘愛桃申請書為請解釋假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六二五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答。 四、范中和申請書為請解釋軍官是否屬於憲法第十八條所謂公職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六二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 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吳清麗申請書為解請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條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六二七號 決議:按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非私人所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所明定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散會:十一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