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7 年 12 月 17 日
47.12.17 第11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台北縣議會函為請解釋戶籍法而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九五號 決議:查聲請統一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之規定必須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 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而其所持見解又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 有異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未便解釋。 二、王明訓申請為請解釋法律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六一三號 決議:人民因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惟限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答。 三、王克銓申請書為有關婚姻法律問題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六一四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本 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四、李逢順申請書為請解釋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六一五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五、張錫達申請書為解釋中國佛教會章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六一六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六、朱俊卿申請書為商業銀行濫發存款支票簿介紹人有無法律責任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六一七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七、俞 群申請書為戶籍年齡記載錯誤經法院公證處認證屬實行政機關加以否認是合 法請釋示。 會台字第三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六一八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八、林木樹申請書請釋示關於偽造證明書不犯偽造文書罪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六一九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九、高雄律師公會呈為請解釋土地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六二一號 決議:查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法第七條所明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十、陳衡申請書為應受預備軍官訓練者是否得以獨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為理由申請緩 征或改變為補充兵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六二二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