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3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03 日
88.12.03 第113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楊顯禎 二、張保泰 三、陳李篤英 四、○○○○○○律師事務所 五、立法委員賴士葆等九十七人 六、廖憲德、廖憲珍 七、邱盛森 八、李裕傑 九、郭明章 【案次】 一 【聲請人】 楊顯禎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一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 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五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一 一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抗字第一一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 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乃係以個人見解爭執該判例之不當 ,並未具體指摘該判例有如何妨害其訴訟權而有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張保泰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八七 號、第一○三號、第二三一號刑事裁定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台 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八七號、第一○三號、第二三一號刑事裁定等,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個人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爭 執,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陳李篤英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 二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民事 裁定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指 摘該裁定違反法令,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案次】 四 【聲請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 【聲請事由】 為受理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十六號刑事簡易第二審案件合議庭行使職權與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第八條之爭議,以及就職權上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司法院院字第七九○號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 所持見解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 令案。 【決議內容】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 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 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 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所組成之刑事庭,因受理該院八十七年度簡 上字第四十六號刑事案件認其行使職權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職權發生適 用憲法第八條之爭議,併就職權上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司法院院字第 七九○號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所持見解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法令。查法官為行使審判職權所組 成之審判庭,僅係訴訟法上之法院,於受理具體個案遇有適用法律之爭執時,應 依確信之法律見解為判斷,俾遵循訴訟救濟程序解決,該法院自非上述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中央機關,聲請人以其與上述規 定之中央機關無異,逕行聲請解釋,核非合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五 【聲請人】 立法委員賴士葆等九十七人 【聲請事由】 為立法院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通過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營業稅法」 、「契稅條例」,有牴觸預算法第九十一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 定之嫌,恐致行使職權發生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立法院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通過之「全民健康保險法」 、「營業稅法」、「契稅條例」與預算法第九十一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 條之一規定有所牴觸,究竟有效與否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預算法等法律如何 適用之問題,並非聲請人等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與首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不符,應不予受理。 【案次】 六 【聲請人】 廖憲德、廖憲珍 【聲請事由】 請解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關於不定期限租賃之意義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十號 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聲請人誤書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 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該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民法第四 百二十二條為其敗訴判決,且聲請人所陳亦未具體指摘該法律有何違憲之處,核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案次】 七 【聲請人】 邱盛森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 字第二五五○號判決,就同一犯罪行為,部分適用新法,部分適用舊法有違憲疑 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 摘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違背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八 【聲請人】 李裕傑 【聲請事由】 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五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 訴字第二八二五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 已經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未經法定程序盡其審級 救濟,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九 【聲請人】 郭明章 【聲請事由】 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交聲字第五六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 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 度交聲字第五六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 人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會台字第六一四一號),並通知在 案,本次聲請仍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之疑義 ;且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 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 件聲請人亦未經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