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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7 年 11 月 26 日
47.11.26 第11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苗栗鎮鎮民代表會呈為請解釋土地征收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六○一號 決議:聲悄統一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之規定必須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職 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而其所見解又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己表示之見解有 異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前開法條之規定不符未便解釋。 二、胡讀申請書請解釋刑事訴訟法逮捕現行犯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六○二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外非私人所得為之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三、李世清申請書為請解釋曾受刑事處分而未被褫奪公權之人是否已失報服公職之權 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六○三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四、謝陳玉錚申請書為請解釋工業會法第十七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六○四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幟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五、聯合報編輯部函據曹浪平等為司法徑政部對於台灣省各縣市議員選舉罷免規程第 十三條第二款解釋於法無據請轉請大法官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六○六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者為限本件聲 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林頌和申請書為請解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六○七號 決議:人民聲請突縷憲法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情形為 限並應依同法第六條所規定之程序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依同法第四條第 二項應不受理。 七、鄧建勛申請書為請解釋復原軍轉業教育人員考試及格者相當何級學校教員資格疑 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六○八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八、桃園省芭里合作農場呈請突縷「行規」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六○九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九、王鏡明申請書為移轉土地登記同日交換同日買賣是否與土地法第一零四條規定相 違背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六一○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十、行政院咨為轉請解釋修正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等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六○五號 決議:本件擬援大法官第八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即「中央各院會轉請解釋之件 倘原聲請機關已淪陷得照淪陷區地方機關聲請解釋事件予以暫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