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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2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88.07.09 第112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特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富貴 二、華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福龍 三、張保泰 【案次】 一 【聲請人】 特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富貴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 財稅字第八三一六○一三七一號函說明二、(二)、2之②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三年 七月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三一六○一三七一號函說明二、㈡、2之②規定有違憲疑 義,聲請解釋。經核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係認聲請人並未證明與宏佶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間確有交易行為及付款之事實,則其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宏佶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開發之統一發票,其所載進項稅額即屬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列,因而為聲請人不利之論斷。聲請意旨徒謂上開統一發票 所載金額已由聲請人支付營業稅額云云,就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 指摘其不當,聲請解釋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華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福龍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四四號判決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九七號判例適用 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 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 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四四號判決適用稅 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 上字第五四九七號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 聲請人主張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就有 關﹁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規定相同,而引用最高法院針對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為之判例,認為行政法院對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三款所表示之意見與之有異云云,核其所陳,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 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 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三 【聲請人】 張保泰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號刑事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 度自字第七九一號刑事裁定等裁判,請求統一解釋,並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 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 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原係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執行法官暨書記官提起偽造文書自訴案件 ,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二號刑事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 六年度自字第七九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應予統一解釋;又聲請人本於拍賣 抵押物之原因事實另多次告訴並提起訴訟,亦認法院裁判有違憲疑義,請求解釋 。核其所陳,並無不同審判機關間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 形,亦未具體指摘究竟何項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即與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