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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2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5 日
88.06.25 第112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呂紹昱 二、陳正貴 【案次】 一 【聲請人】 呂紹昱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八一二號判決適用財政部六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台 財稅第三五一五五號、七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一四七五一號函釋所持見解 與該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又上述二函釋 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併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 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八一二號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訴訟代理 人,認上開確定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財政部台財稅第三五一 五五號、七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一四七五一號函釋所持見解與同法院另案 (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七一號)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並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查聲請人非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 ,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 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 【聲請人】 陳正貴 【聲請事由】 為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檢肅流氓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 本件聲請人因恐嚇、強制及妨害自由,先經裁定感訓處分並發交執行,再經判決 有罪確定,而就交付感訓處分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治安法庭以八十七年度感重抗字第一號裁定駁回。茲主張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公布之檢肅流氓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判係以 聲請人未向原裁定法院聲請抗告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並未適用前開條文,其聲請 自非合法,且本件所稱修正後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較修正前之規定對 當事人更加不利云云,僅屬執行上累進處遇之問題,並非前開條文本身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而聲請人所指摘者係先前刑事羈押之日數竟不能折抵同一案件之感訓 處分日數問題,亦與一罪二罰無涉,聲請人泛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違憲,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