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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9 日
47.10.29 第11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周恒隆申請書為我國五五憲草關於總統大赦特赦減刑復權等權須由司法院之提請 現行憲法予以刪除其用意如何利弊若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九七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非有人民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而對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 定不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聯合報大肚辦事處函為兵役協會幹事領取公家房屋津貼並佔住廟宇不付租金是否 違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九九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三、黃仲箴等申請書為請解釋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六○○號 決議: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四、台北市議會函為轉請解釋礦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九八號 決議:查聲請統一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之規定必須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 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命命令而其所持見解又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 解有異時始得為之本件係轉據市民聲請既非本於台北市議會之適用法律或命令 又非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未便解答。 五、行政院函為院解字第三七三五號解釋適用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九六號 決議:查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僅於適用同一法令發生歧見時始得為之為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並非適用同一法令發生歧見未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