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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1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
88.04.30 第111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駱梵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五八號) 二、俞人偉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五九號) 三、王果雄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七一號) 四、羅如伯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三五號) 五、趙國森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四八號) 六、謝雪珠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五六號) 七、邱楊玉華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六○號) 八、古天培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八九號) 一、駱梵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九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補發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 第二四一○號、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九八號確定判決所依據之戰士授田憑據 處理條例施行細則與母法牴觸,而原受理機關未依其申請給予十個基數補償金 乃違反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財產權之疑義 ,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而為爭執,且屬 聲請人個人之見解,尚難謂已針對解釋之目的,確實指摘上開施行細則有如何 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俞人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七號、第二一八四號判決所適 用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第九條第二款規定,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一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支領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 四八七號、第二一八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 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王果雄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一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合會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三號判決,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 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羅如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八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六○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金補償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八二號裁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前開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不合法, 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並未涉及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得否由大陸 地區之遺族受領之問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書中陳述個人之法律見解,對於前 開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並未予以具體指摘,核與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五、趙國森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三八號、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一 一號裁定、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四四號、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二四○ 號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一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三八號、八十七年 度裁聲字第一一號裁定,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四四號、八十六年度 判字第三二四○號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指摘 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六、謝雪珠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違憲之疑義,且與最高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所 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一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一號民 事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認為該條所稱之權利並不 包括債權,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核其所陳,關於前者,僅係以法院適用 法律見解當否為個人意見之陳述,並未具體指明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關於後者,亦無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 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 解有異之情形,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七、邱楊玉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刑 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 並未具體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八、古天培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三號、八十八年度台再字第 一一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一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三 號、八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認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 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 執。至於各該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究竟如何有牴 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疑義,則未為必要之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