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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4.16 第111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張蔡桂花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三二號)
二、財星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瑞美聲請案。(會台字第六○四二號)
三、劉永貴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七號)
四、陳坤湖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二三號)
五、蘇志俊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一八號)
六、楊義忠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四七號)
七、張志兵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四九號)
八、全味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文田)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五三號)
九、余俊英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五五號)
一、張蔡桂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四二○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
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四二○號判決所適
用之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第
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第十九條之納稅義務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
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行政法院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且與同院裁判
見解有異,並未具體敘明其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與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二、財星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瑞美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九號民
事判決適用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所表示之
見解,與同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
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九號與同院七十二年度台上
字第二一二七號民事判決,關於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五十七條之適
用,其見解有異,因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屬同一審判機關裁判所生之
歧異,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見解有異
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一四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六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多次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一四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法
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均因不合法定要件,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
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之事由,再次為本件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四、陳坤湖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三六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一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免職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三六一號判決,認
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
法之當否為爭執,至於該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七目、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究竟如何有牴觸憲法第
七條之疑義,則未為必要之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蘇志俊聲請書為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八十七年判字第一九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一一八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八七)處大三字第
二八八三六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六、楊義忠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七年度感抗字第一二七號裁定、台灣
桃園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八十六年度感裁字第六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六一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八十六年
度感裁字第六二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七年度感抗字第一二七號
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確定裁判認事用法不
當,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張志兵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三一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一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消防法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三一號裁定適用
內政部訂頒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第十二條,有逾越消防法施行細則及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確定終局裁判係以並無行政處分存在為
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訴,而未以前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為裁判之依據,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八、全味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文田)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
第二一三號判決、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五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六一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受台中縣稅捐稽徵處科處罰鍰,乃循序提起行政救
濟程序,分別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三號判決、八十八年度裁字第
二五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認行政法院未適用漏稅事實發生後裁判確定前新修正
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
確定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陳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九、余俊英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判決,有違憲疑
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一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宿舍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二三○
號判決所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其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