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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11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08 日
88.01.08 第111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科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康炳基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五二號) 二、吳曲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九九號) 三、楊連榮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二○號) 四、陸元煦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五四號) 五、蔡秉和(即蔡鏡輝)聲請案。(會台字第六○六九號) 六、黃周錦治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七六號) 七、齊寶錚聲請案。(會台字第六○八九號) 八、俞人偉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六九號) 九、鄭月雲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九一號) 一、科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康炳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五六六 號、第一八三○號、第二七○四號,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一號、第二三七六 號、第二一七四號、第二七五二號判決及同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一號裁定 ,有違憲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五六 六號、第一八三○號、第二七○四號,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一號、第二三 七六號、第二一七四號、第二七五二號判決及同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一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會台字第五 八五五號)並通知在案。茲再度提出聲請,仍以法院對事實認定不當為爭執重 點,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二、吳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三號判決、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 二六號裁定,拒不適用監察院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八四)院台經字第二七九 五號函復聲請人之調查意見,並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六十九年判 字第七三六號判例,發生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 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三號 判決、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二六號裁定,置有利於聲請人之監察院八十四年 六月二十一日(八四)院台經字第二七九五號函復聲請人之調查意見於不顧, 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判字第七三六號判例, 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有違,聲請解釋。查其 所陳,有關未適用監察院調查意見部分,聲請人僅在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並 未具體指摘其與憲法有何牴觸之處;至於其他部分,前開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 六三號判決及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二六號裁定並未適用聲請人所指摘之法律 及判例,其遽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楊連榮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八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八號裁定有違 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陸元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六○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補徵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號判 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僅就法院公私法分別適用之當否為爭 執,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蔡秉和(即蔡鏡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七三號、第一八四 五號、第一七○三號,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七九○號、第七四三號、第六二○號 等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判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治受難者申請補償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七 三號、第一八四五號、第一七○三號,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七九○號、第七四 三號、第六二○號等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判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前曾 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 仍僅泛言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未受確切保障,並未提出新之理由具體指摘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黃周錦治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一九○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 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一九○號裁定所適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另以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亦有違憲法保障訴訟權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查 其所陳,關於前者之主張所謂,訴願前置制度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有所不足云 云,要屬其一己之觀點,而非以客觀之見地為指摘(有關再訴願之制度,訴願 法暨行政訴訟法分別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予以廢除在案 )。關於後者,該審理案件法並非前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核與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七、齊寶錚聲請書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漏列證據一項,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六○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議,認公務員懲戒 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漏列「證據」一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三五號議決書係認聲請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 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聲請再審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既非 援引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聲請人不利之判斷,聲請意旨指摘上開規定有違憲 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俞人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七號、第二一八四號判決,有 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八 七號、第二一八四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爭執者為法 律解釋當否之問題,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鄭月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四 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時效完成取得永佃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 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所爭執者為判決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會台字第四八九三號、第五三五八號)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 請解釋,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