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7.12.18 第110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四八號)
二、郭明憲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六六號)
三、○○○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八○號)
四、張朝進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八三號)
五、何加興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六號)
六、李國田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五九號)
七、李俊雄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五五號)
一、○○○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號刑事裁定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刑事確定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法庭錄音辦法、判例及司法院解釋等所為之解釋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以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號刑事裁定(及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及四月十七日當庭裁定),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九十五條、第
一百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四款、第五款及同法第
三百九十四條,法庭錄音辦法,憲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
條所為之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請求宣告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十
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與刑事訴訟法其他規定及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五五
三號判例、院解字第三八七二號解釋違憲及統一解釋。查其所陳,有關刑事訴
訟法第十條部分,聲請人僅在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並未具體指摘其與憲法有
何牴觸之處;至於其他部分,前開確定終局裁判並未適用聲請人所指摘之法令
、解釋及判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郭明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六八一號再審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六八一號再
審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並未具
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三、○○○聲請書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之程序,刑事
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百條之一等規定及「律師懲戒規則」等有違憲疑義,聲
請解釋;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是否包括(一)檢察署(二)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確
定終局決定,併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之程序,刑事
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百條之一、第四百零四條,法庭錄音辦法,檢察機關
使用錄音錄影輔助偵查記錄實施要點,律師懲戒規則,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五條及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集體不送
達之行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是否包括檢察署之處分書、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及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確定終局決定,併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乃聲請人就
法律的解釋適用表示個人之見解,上開事項均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為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
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張朝進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交抗字第四○號刑事確定裁定
所適用之法令有歧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交抗字第四○號刑事確定裁定
所適用之法令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刑事
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歧異,併請統一解釋。惟查關於違憲疑義部分,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確定裁定,係維持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分別處以新台幣(下同)三千六百元
及一千八百元之罰鍰之處分,乃屬法律規定之裁量範圍內。聲請事項僅在爭執
適用罰鍰上限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
觸憲法之處;關於統一解釋部分,並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確定裁定適
用法律或命令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
見解有異而為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五、何加興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五五號判決及同院八十四年度判字
第二一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五五號判決及同
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有
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前曾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
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
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李國田聲請書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九號、八十六年度朴
檢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九
號、八十六年度朴檢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法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查其
所陳,僅在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
法令時所表示見解歧異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李俊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七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八一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五五號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
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
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八七)處大三字第二一八
一二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十月六日補提聲請書,惟仍未於聲請書敘明法定
事項補正,依上開說明,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