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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0.09 第110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簡水波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五號)
二、楊昭鎦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九三號)
一、簡水波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號判決命強制
拆除聲請人合法房屋,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號判決命強
制拆除聲請人合法建築之房屋,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
其所陳,並非具體指摘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二、楊昭鎦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再
字第四六號、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五八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律師資格被撤銷事件,迭次請求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與聲
請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實,為最高法院八
十五年度台再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四六號、八十六年度
台聲字第五五八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均非指摘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仍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