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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9.11 第110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張清洲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八九號)
二、謝榮貴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六四號)
三、蔡妙湘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八四號)
四、陳妙光、陳洪榮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二○號)
五、楊志宏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三一號)
六、詹益文、洪天而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三九號)
七、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九六號)
八、超能土地重劃事務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金木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八二號)
九、陳相量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九九號)
十、戴安德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四四號)
十一、華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毅生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五九號)
十二、曾碧珍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七八號)
十三、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白添木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九○號)
十四、徐士超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一六號)
十五、官秀琴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七一號)
十六、劉慎修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九三號)
十七、郭聰賢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二號)
十八、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有銘聲請案。(會台字第六○○八號)
十九、甘正全、鍾薯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三五號)
二十、馮文祥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七○號)
廿一、溫帶彬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一四號)
廿二、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遠捷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五六號)
廿三、尹章華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四九四號)
廿四、吳明軒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九○號)
廿五、謝秋田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九六號)
廿六、劉永貴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二七號)
一、張清洲聲請書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侵害,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六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二九號、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
上字第二二七八號、七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三七號、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
號、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等裁判,認事用法違誤,侵害其財產權,屢
次聲請解釋憲法,均因與受理要件不符,經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
相同事由,再次提出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
理。
二、謝榮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七三號裁定適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
則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違背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以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七三號裁定適用交通部訂定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違背憲法第七條、第十
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係以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程
序上不合,因而予以駁回,並非引用交通部前述規則為不利裁判之依據。聲請
人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蔡妙湘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四○號刑事判決,以聲請
人吸用安非他命為由,判處罪刑確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四○號刑事判決認定聲請
人吸用安非他命為由,判處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刑確定,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行政院衛生署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稱
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與憲法並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六號解釋闡示在
案。聲請意旨無非說明一己之見解,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陳妙光、陳洪榮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第一九三○號
、第二四六三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
二九號、第一九三○號、第二四六三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
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原確定判
決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上開判例有何違法、違憲之處,且聲請人聲請釋
憲案,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解釋,與
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楊志宏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二七六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八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三二八號民事裁定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
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四○五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號民事裁定
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二七六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三二八號民事裁定適用法令所表示之
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四○五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
抗字第一一三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經查前開裁判所持見解
縱有不同,仍屬同一審判機關間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應如何統一之
問題,並非與普通法院以外之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
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六、詹益文、洪天而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九號判決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向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承租零售市場舖位被訴遷讓房屋等事件,認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九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
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
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
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
並非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超能土地重劃事務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金木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
四二○號判決及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四二○號判決,適
用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及其判決意旨有牴觸憲
法及法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所陳係屬事實認定及法律見解問題,對於該判
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並未予以具體指摘,核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九、陳相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五四八號、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五○
五號、第一三五二號判決、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三三二號、第一七四四號裁定所
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發還運輸工具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五四八
號,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五○五號、第一三五二號判決,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三
三二號、第一七四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
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五七四九號)。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
請解釋,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戴安德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
八年十二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七八○三九九八○五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主張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八九號判決所
援用之財政部七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七八○三九九八○五號函有違憲
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財政部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聲請人前
曾聲請解釋,均因不符受理要件,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
事由聲請解釋,仍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華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毅生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二
二號裁定適用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二二號裁定,誤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剝
奪其依憲法應享之訴訟權,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就法院
適用前開原則之當否而為爭執,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並未具體指摘,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曾碧珍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七二號判例所稱「合法之積極證據
」是否包括非依正當法律程序取得之證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四四
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二號刑事判決確定,主張最高法
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七二號判例所稱「合法之積極證據」,應限於依正當法律
程序所取得者而言,前開判決以違法取得之證據作為認定聲請人犯罪之唯一證
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法院判例,並未經確定裁判援用,且
其所陳,亦僅在指摘法院於個案中取捨證據之不當,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則未指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三、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白添木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九
八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函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九八一號判決,
適用財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三七一號及八十四年五月
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四九四七號函釋,以聲請人取得之發票並非實際
交易對象所開立,不得持以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營業稅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補繳營業稅款,係課人民負查證實際交易對象之義務、涉
及重複課稅,有牴觸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及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核其所陳,僅係個人之法律見解,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徐士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三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發給檢舉逃漏稅獎金事件,認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
三三三二號判決,關於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二條第一
款第三目暨財政部五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發字第○六八○九號令與行政
院四十二年台財字第五六二九號令不發給獎金,違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敘
獎規定,主張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侵害其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
權利云云。查其所陳,均係認事用法及法律見解歧異問題,並未具體指摘上開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之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官秀琴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六七三號裁定所適用之直轄市
自治法第十六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間取締公娼聲請假處分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
七年度抗字第六七三號裁定所適用之直轄市自治法第十六條規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經查上開裁定係以保全公法上請求權,不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聲請假
處分,駁回聲請人假處分之聲請,並未適用直轄市自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核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十六、劉慎修聲請書為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無期限」,有牴觸
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經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九五號裁定、同
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三號再審裁定駁回,主張都市計畫法關於公共設施
保留地之取得,未設有期限規定,侵害其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請求
解釋。查行政法院前開二裁定係以起訴標的非行政處分及再審未具再審要件予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前開主張均非該等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郭聰賢聲請書為公共設施用地為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所需用者,土地法第二百
二十二條等條文所稱之「需用土地人」,是否係指中央政府所屬機構,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聲請對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等條文所稱「需用
土地人」,於公共設施用地為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所需用之情形,統一解釋為中
央政府所屬機構云云。查其所陳,並非指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
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
見解有異,而係其一己之私見與確定判決見解不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有銘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三六七
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五一八九三一九九號函
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三六七號
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五一八九三一九
九號函釋有牴觸行為時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及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
一百條之二、第一百十二條及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之疑
義,聲請解釋。惟上開函釋為主管機關對據以聲請事件所為釋示,屬於行政法
院審查之範圍,非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通函),自不得為憲法解釋
之對象,聲請人竟對之為本件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甘正全、鍾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號判決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號民事判
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理由無非主張其與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間,關
於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所生之爭執,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茲由普通法院予以
審理,則為破壞憲法體制云云。查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二十、馮文祥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七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
釋案。會台字第五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民事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七號裁定有違憲疑
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郵局辦理匯款業務應屬行政處分為法律見解之
爭執,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
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一、溫帶彬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七七號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七七號裁定有違法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係就法律見解予以爭執,並非具體指摘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二、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遠捷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
二五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二五
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財產權
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裁定,係以聲請人提起抗告程序不合法
而駁回,並未引用來文指為違憲之相關法律或判例(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抗字第一六三號、五十
六年台抗字第七一四號、五十七年台抗字第七十六號),作為裁判之依據。聲
請人聲請解釋憲法,即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三、尹章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三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四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師升等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三四號裁定,
所適用之訴願法第一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
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四一次會
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仍與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廿四、吳明軒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八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八四號裁定認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
免職以外之其他考績結果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
陳,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何項法令或判例有牴觸憲法之處,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五、謝秋田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一號判決暨八十六年度判字
第一○三二號再審判決所適用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字第二
二九二○八號函參照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四八○號判例訂定「徵收土地辦
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一號判決暨
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再審判決所適用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七
十三台內字第二二九二○八號函參照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四八○號判例訂
定「徵收土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
解釋。然查前開行政法院判決及其再審判決並未適用聲請人所指摘之「徵收土
地辦理補償價款提存作業注意事項」,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六、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一四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銓敘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一四四號裁定有違憲
疑義曾迭次聲請解釋,均因不合法定要件,經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
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