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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6.26 第109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祝隆道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七三號)
二、張坤和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一九號)
三、張雪嬌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七五號)
四、洪石柱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七二號)
五、許增銘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四六號)
六、龍金鳳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五五號)
七、黃金朝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九四號)
八、張永福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七六號)
九、楊昭鎦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九八號)
十、田亮(即金天福銀樓)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三四號)
十一、戴王銀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四一號)
十二、金報恕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六七號)
一、祝隆道聲請書為檢察官與法官、法院與法院間適用法律見解不一,請統一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九七三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
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
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八七)處大三
字第○三七九六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開說明,應不受理
。
二、張坤和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七號刑事裁定、台灣
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七九一號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刑庭
總會決議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沒入保證金執行處分案件,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六年度
抗字第二七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七九一號刑事裁定均表不
服,認該等裁定之理由與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刑庭總會決議及行政訴訟法第
十一條「視同合法起訴」規定之意旨相違,而請求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所陳
,並非上述法院之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
異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張雪嬌聲請書為夫妻財產制問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七五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八七)處大三字第○二
○三三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開說明,應不受理。
四、洪石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九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銓敘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判決未依「
誠信原則」及「有利於行為人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有利於聲請人之已失效銓敘
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及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五
日六四台謨甄四字第三五○六四號函釋而為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
其所陳無非指摘行政法院上開判決適用法規不當,對於其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
違憲之處則未具體指摘,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許增銘聲請書為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居住權、財產權遭受侵害,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原所配住之眷舍,被空軍總司令部利用司法公權力強行拆除,
分文未予補償,認有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居住權、財產權、生存權等情,聲請解
釋。惟其所陳,概未就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如何有牴觸憲法之處,予以指摘
,乃僅泛言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未受確切保障,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龍金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一四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
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付土地及房屋事件,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
字第五一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一四八號民事判決、最高法
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六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及上訴。聲請人認上開
第二審法院所適用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發布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山胞保留地承租權不得轉讓),違
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山坡地所有權之移轉以山胞為限),有牴
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第六項之疑義,聲請解
釋。惟查上開確定裁判,尚非以系爭管理辦法為其敗訴論斷之主要理由,聲請
人聲請釋憲,且未具體指摘上開管理辦法有何違法違憲之處,其遽行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七、黃金朝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
第一七八一號刑事確定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聲請人罪刑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
審之上訴,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主張前開確定終局判決
具備非常上訴之要件,並對該判決之認事用法為爭執而已,至於該確定終局判
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則均未置一詞,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院釋字第一八一號、第二三八號、
第一四六號之解釋,並非聲請人所聲請解釋之案件,且其亦未就該等解釋之如
何有未臻明確之情形為具體指陳,所請「補充解釋」乙節,應亦不予受理,併
此敘明。
八、張永福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二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九七六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
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
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八七)處大三字第○五○一
三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提出合於程式之聲請書,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六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時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
九、楊昭鎦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一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再
字第四六號及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判決所適用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律師資格被撤銷事件,迭次請求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與聲
請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實,認最高法院八
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一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四六號及八十六年度
台聲字第四○七號判決所適用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均
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十、田亮(即金天福銀樓)聲請書為刑法第二條規定「從新從輕」原則於營業稅法第
五十一條有關科處漏稅罰鍰之情形有無適用,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稅法事件,認刑法第二條規定「從新從輕」原則於營業
稅法第五十一條有關科處漏稅罰鍰之情形有無適用,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
,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
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戴王銀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簡抗字第八八號民事裁定未適用同院七
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四三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簡抗字第八八號民
事裁定未適用同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四三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
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本身有違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金報恕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二三二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
字第三二三二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主張法院前開判決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