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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9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05 日
87.06.05 第109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陳武田、陳燦煌、陳銘溪、陳楠棋、林炳燭、陳銘陽聲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五二號) 二、張忠奎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四七號) 三、陳德昌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三號) 四、劉永貴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五八號) 一、陳武田、陳燦煌、陳銘溪、陳楠棋、林炳燭、陳銘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 度裁字第一三○八號裁定、第一八八七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 二裁定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五號民事確 定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意見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八號裁定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 一八八七號裁定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 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五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請統一解釋;又行政法院上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規定 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核其所陳,關於聲請統一解釋之部分,係行政法院前 開裁定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五號判決關於認定有無租賃關係 之前提事實存否不一,為屬事實認定之問題而非法律見解有異之爭議,與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須係法律上見解不同之要件不符;關 於聲請違憲解釋之部分,則屬判決適用法規當否之問題,並非原確定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情形。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及解釋憲法,核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均有未合 ,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應 不受理。 二、張忠奎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再易字第十三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再易字第十三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 ,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無非指摘上 開確定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並未具體說明所適用之法律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情 形,其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陳德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八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課徵地價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八四號判決 適用彰化縣政府函令,有違背法律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 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 其所稱,無非對上開確定裁定適用法律指摘其不當,對於該適用之法律,有何 牴觸憲法情事,則未具體敘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