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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9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2 日
87.05.22 第109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王深海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一三號) 二、健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蒼柏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四二號) 三、耿守宗、黃耀華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九一號) 四、鄭長銘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四九號) 五、蔡清祥、蔡清福、蔡豐德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九二號) 六、蔡清祥、蔡清福、蔡豐德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一號) 七、張德星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一二號) 八、李永福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一○號) 一、王深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三號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六八號及同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八五八 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耕地事件,經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三號 判決所適用同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六八號判例及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八五 八號判例,以耕地「租期期滿後,承租人仍為耕地之耕作收益,而出租人不即 表示反對之意思,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條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 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且「租約期滿時,承租人如有請求續租之事 實,縱為出租人所拒絕,租賃關係亦非因租期屆滿而當然失效」,駁回聲請人 請求返還耕地之主張,因而認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 請解釋。查其所陳,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並未援引系爭判例為裁判之基礎,且聲 請人僅在爭執是否已有拒絕續租與租賃關係是否因默示更新之事實,並未具體 指摘系爭判例有何違憲之處;至聲請人另主張就同一事實已經行政法院判決確 定者,於民事訴訟亦有拘束力云云,亦係對該二判決認定有無默示更新事實之 爭執,均未具體指摘確定判決適用之法令如何違背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健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羅蒼柏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簡上字 第八○號民事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所適 用之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號判例,有牴觸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之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簡上字第八○號民事裁定、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 上字第一○八○號判例,有牴觸現行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請予統一 解釋。核其所陳,係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判例當否之問題,並非民事審判機關與 其他審判機關(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耿守宗、黃耀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五七○號裁定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稱:聲請人等因配住空軍眷村事件涉訟,行政法院八十四 年度裁字第五七○號裁定竟引用該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認係基於特 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依法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而駁回聲請人等之訴等語。惟 查上開行政法院判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六六號解釋,釋示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 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在案。前開行政法院裁定援引違憲之判例,係屬裁判有 無違法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鄭長銘聲請書為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煙毒案件(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最高法院依修正前之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核准無期徒刑確定),認肅 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聲請人筆誤為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 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前開 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蔡清祥、蔡清福、蔡豐德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一 五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 第一六四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一 五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 字第一六四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 所陳,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蔡清祥、蔡清福、蔡豐德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再字第五八 號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 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一五一號判例就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 款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致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再字第五八 號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 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一五一號判例就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六款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致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 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七、張德星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 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免職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三○號判決不適用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前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竟適用公 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爭執法院之認事 用法,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八、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九號、第一四二三號裁定所適 用之同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及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九號、第一四二 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及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行政法院之裁定,基本上係以 其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並未涉及聲請人所主張之實體上權利應為如何處理 之問題,而該等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並未予 以具體指摘,僅以個人之觀點,認為法院應就其案件為實體之審理,而為本件 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