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9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08 日
87.05.08 第109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葉秋山、葉永遠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五○號) 二、張淑媛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二八號) 三、梁家寶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九八號) 四、田廣志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一九號) 五、陳淑華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六號) 六、劉東然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二二號) 七、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四○號) 八、郭尚第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三七號) 九、梁家寶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八號) 一、葉秋山、葉永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一七號、第一六八○號 、第二三三七號、第二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台財稅 第八四一六三○九四七號函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一七號、第一六 八○號、第二三三七號、第二五六○號等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四年六月二 十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三○九四七號函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 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財政部函令,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 之法令,無關乎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張淑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七九六號、第一四○二號,八十二年 度判字第二六七號、第二七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發任教國中教師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 七九六號、第一四○二號,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七號、第二七六四號判決所 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略謂行政法院上開判決調查證 據、適用法規錯誤,並未指摘系爭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具體違憲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梁家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補償事件,認高雄市政府未依法辦理徵收程序,循序提 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救濟程序,為行政法院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五 九號判決駁回,乃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表示之法律上見解,及土地徵收機關所 為處分之「土地徵收計畫」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裁判 上法律見解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違憲疑義, 且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為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仍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田廣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四四號、第七八四號、第一三二一 號,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七九號、第六三八號,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四二九號、第 一六四九號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二五五號、第六○七號、第一五四四號等裁定, 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送審教授資格未獲通過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四四 號、第七八四號、第一三二一號,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七九號、第六三八號, 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四二九號、第一六四九號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二五五號、第 六○七號、第一五四四號等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 前曾聲請解釋,經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今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未 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陳淑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四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 三三三三號民事判決,以受僱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僱 主得依同條第二項,隨時終止僱傭契約,不受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三十 日除斥期間限制為由,駁回聲請人所提上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其所陳,僅就法院法律見解之當否而為指摘,並未具體陳明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劉東然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簡上字第七○號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 簡上字第八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簡上字 第七○號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簡上字第八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 第八十四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交通事業公路人員獎懲標準表第五條及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十條等規定為不利聲請人之裁判,悖離司法院釋字第 三○五號解釋意旨,發生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陳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 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 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一 號民事裁定曲解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原意,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 ,係在指摘法院法律見解之不當,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 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郭尚第聲請書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交聲更字第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 度交聲更字第一號裁定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違憲之疑 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亦即行為時上開法條所指汽 車是否包括機車在內為個人見解之陳述,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梁家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三四號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二百三十 三條所表示之見解,及土地徵收處分之「公告更正」等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補償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三四號判決 所表示之見解,及土地徵收機關所為處分之「公告更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就行政機關徵收補償程序未依規定辦理及對於裁判所 表示之見解而為爭執,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違憲 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