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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8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3 日
87.03.13 第108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立法委員饒穎奇等五十九人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五一號) 二、科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康炳基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五五號) 三、劉福麟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七一號) 四、陳亮華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七二號) 五、蘇育中聲請案。(會台字五八二五號) 六、陳炳南、陳清沂、陳炳芳、陳炳鑫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四○號) 七、林鐘甫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五四號) 八、洪淑慧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六五號) 九、許金隆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八四號) 十、川普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全義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一八號) 十一、姜豐田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八八號) 十二、唐泉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三八號) 十三、黃書紳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六號) 一、立法委員饒穎奇等五十九人聲請書為行使職權,對人民因犯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 之一第一項之罪,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是否該當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 消極要件,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五一號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依其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 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饒穎奇等五十九人因受理陳情案,首則主張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犯罪構成要件雖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相同,惟未 經同法第三十四條列為公職候選人消極資格之一,選舉委員會以陳情人犯該條 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不准登記為候選人,有侵害陳情人憲法所保障之參政 權之疑義;後於補充理由書主張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正審議行政院函送之﹁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於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中,將﹁第 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並列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事由, 是否有此必要,以致侵害人民之參政權﹖於聲請人行使法案審議權時,有適用 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或為選舉委員會不准陳情人登記 為候選人是否違法及應循如何法定途徑請求救濟之問題,或非為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科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康炳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五六六 號、第一八三○號、第二七○四號,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一號、第二三七六 號、第二一七四號、第二七五二號判決及同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一號裁定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五六六 號、第一八三○號、第二七○四號,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一號、第二三七 六號、第二一七四號、第二七五二號判決及同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一號 裁定,未援用海關進口稅則之有關規定,作為核定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依據, 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 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與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三、劉福麟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所屬人員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新進高普考人員前 五年支薪規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級俸事件,經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七二八號裁定駁回,主張 「台灣省政府所屬人員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新進高普考人員前五年支薪規定 」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所提之訴訟不合法, 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並未適用前開支薪規定,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陳亮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二九九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七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醫師法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二九九號裁定所 適用之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惟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所提之訴訟不合法,從程序上 予以駁回,並未適用前開甄審原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蘇育中聲請書為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但 書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五八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核發證明事務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六四三號裁 定未適用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顯屬違法;又主張前開裁定所適用之七十八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有違憲疑義,聲 請解釋。查其所陳,前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後者本件確定終局 裁定係以聲請人所提之訴訟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並未適用上開土地法 之規定,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陳炳南、陳清沂、陳炳芳、陳炳鑫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一五 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頒訂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四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一五號判決所 適用之內政部頒訂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四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 本件聲請人迭次聲請解釋,均因不合法定要件,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 。茲復以同一事由請求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不同,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七、林鐘甫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三五號刑事確定判決適用 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一五六號判例及釋字第一三八 號解釋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三五號刑事 確定判決,適用刑法第八十三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一 五六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 關於所指判決與判例意旨不同部分,姑不論是否屬實,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見 解之歧異,至謂判決與本院解釋有異部分,亦屬該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之問 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洪淑慧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七三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案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七三七號判決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對於判決適用法律時所表示見解之指摘, 關於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違憲情事,則未具體說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許金隆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九一○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境界糾紛被訴拆屋還地案件,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 字第九一○號民事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均為對於確定 判決認事用法之指摘,關於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則未具體 說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川普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全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一 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十六條等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所適 用之土地稅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 其所陳,係聲請人就法院認事用法表示其個人不同之法律見解,並未具體指摘 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姜豐田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九四七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台南市政府公告發布實施之都市細部計畫以及定期通盤檢討 案,提起訴願、再訴願與行政訴訟遭受駁回,而認為市政府上開計畫違反都市 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並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聲請解釋。惟 其所陳,係主管機關之行為當否問題,並非對行政法院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唐泉聲請書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判決適用最高法 院六十九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 號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 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最高法院上開決議,有如何 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黃書紳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六四號判決有違法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得稅款扣繳事由,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六四號判 決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見解產生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惟其所 陳,並非該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 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相異之處,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