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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2.27 第108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曹玉英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五號)
二、林徵熊、林徵陽、林梅英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九號)
三、吳國輝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一一號)
四、詹主忠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二九號)
五、劉明郎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四五號)
六、陳能新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八三號)
七、郭紹儀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八一號)
八、吳曲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九二號)
九、季瑞萱、季瑞茂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二一號)
十、謝德盛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五六號)
一、曹玉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礦業法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判決所適
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乃屬法院認事用法問題,並未
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林徵熊、林徵陽、林梅英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民事
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
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定地上權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民
事判決適用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
○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
陳,前開判決均屬同一審判機關(普通法院),並非不同審判機關(如普通法
院與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吳國輝聲請書為台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遴用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八款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免職事件及請求恢復國語指導員事件,經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
字第五八八號及同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八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又就復職
事件提起行政救濟,亦經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三二號裁定以不合法
駁回,乃主張台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遴用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八款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前開規定並非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且查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並
未具體指摘前開法律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詹主忠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七三○號、第九六七號
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七
三○號、第九六七號民事裁定認事用法有誤,致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
訴訟權,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劉明郎聲請書為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二六九三四九號
函及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七四三○九號函,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認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署
醫字第二六九三四九號函及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七四三
○九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確定終局裁判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
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並未援引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四月二
十四日衛署醫字第二六九三四九號函為判決依據,而同署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七四三○九號函亦僅係針對一審法院就本案函詢所為之
回覆,並非主管機關就法律規定所為之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陳能新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行政法
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號判例有違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補償金事件,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
民事判決適用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號判例有違憲法疑義,聲請解釋。
查其所陳,係法院所持法律見解當否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郭紹儀聲請書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交聲更字第一號裁定適用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
度交聲更字第一號裁定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違憲之疑
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並非該確定終局裁判之當事人,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吳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七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水污染防治事件,認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侵害其憲法上之生存
權及財產權,聲請解釋憲法,查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九、季瑞萱、季瑞茂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九號刑事判決與同
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九號刑事
判決與同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前
開判決均屬同一審判機關所為,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
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十、謝德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五六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五六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
項法規有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至聲請人另指前述裁定所引用之行
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四號判例係屬違憲一節,業據其另案提出聲請,因與
首開法律規定不合,經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五七二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