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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8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3 日
87.02.13 第108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陳其偉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八號) 二、廖玉帛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一五號) 三、張錦鳳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二六號) 四、唐執正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四一號) 五、林彥仁、陳秀卿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四二號) 六、劉永貴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五三號) 七、曹昭蘇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四八號) 八、王士珍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八七號) 九、張清洲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七七號) 十、溫帶彬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二七號) 十一、王錦祥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二三號) 十二、葉啟明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七一號) 十三、王錦祥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七九號) 十四、劉伯 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三○號) 十五、陳清度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四七號) 十六、李汝舟等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三號) 十七、田志敏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六一號) 十八、陳惠林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六六號) 十九、馬星喜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七二號) 二十、陳水盛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八五號) 廿一、曹鴻雲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三五號) 廿二、蔡炎龍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八○號) 一、陳其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抗字第六○三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抗字第六○三號裁定駁回,乃 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二十一年四月六日院字第七二二號解釋及最高 法院二十一年非字第一五二號與四十四年台非字第四一號判例,有違憲法第十 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對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而為爭執,與上開解釋或判例無涉,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廖玉帛聲請書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與同院八 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六 五二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地上權登記事件,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 二○二號民事判決駁回,嗣經同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民事裁定及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五二號民事裁定駁回,乃認係確定終局 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 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 有異 (二者均為民事法院 ),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三、張錦鳳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割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三號確定判 決對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疑義 ,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 (會台字第五六五六號 )。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唐執正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二八四號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二八四號裁定有違法﹑ 違憲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惟其所陳,並非以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 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為由,聲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五、林彥仁﹑陳秀卿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七六九號刑事裁定有 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七六九號刑事裁 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略謂聲請人漏未附具原判決繕本,確定 裁定審判機關應令聲請人補正,竟未令補正,遽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有違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云云。既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一四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銓敘事件,迭次請求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與聲請要件不合 ,議決應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實,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 裁字第一一四四號裁定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而致有牴觸憲 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對於法院認事用 法之當否為不同之主張,並未具體指摘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條本身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曹昭蘇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五號決定書、司法院冤獄賠 償覆議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一號決定書,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八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涉嫌叛亂遭受羈押,聲請冤獄賠償事件,遞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五號、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一 號決定書,以受有罪判決確定而被逾期羈押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 例第六條及冤獄賠償法第一條,並無得據以請求冤獄賠償之規定,駁回所請。 聲請人因而認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憲法第二十四條公務員違 法侵害人民權利應負賠償責任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對於各該決 定書所引用之上開法條所未規定之事項加以指摘,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王士珍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號刑事 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稱無非對確定判決認事用法指摘其不當, 並未對其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說明有何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張清洲聲請書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侵害,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台北縣政府等間租佃爭議事件,認法院之確定判決,認事用法 有誤,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屢次聲請解釋憲法,均因與受理要件不符,經 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聲請人再次以同一事由提出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仍 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溫帶彬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四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四八號裁 定駁回,乃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聲 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裁判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本身有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十一、王錦祥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 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情事,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 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情事,聲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並宣告第五 十八條為無效等情。核其所陳,無非謂檢察官收受第二審刑事判決之日與送達 證書所載不符,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云云,對於該確定終局 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未具體指摘,核與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十二、葉啟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四六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免職事件,前曾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四六號裁定所 適用之同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一九七號判例及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有違憲 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就相同之事由 為本件之聲請,查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問題,並非該確定終局裁定 所適用之判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王錦祥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四一號不起訴 處分書所適用之「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彙編」對檢察官送達之見解及刑事 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四一號不起訴處 分書適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彙編」對檢察官送達之見解及刑事訴 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劉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四號判決違反憲法、民刑法 及民刑訴訟法等法律及判例解釋,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原確定判決之認 事用法當否問題,對於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違背憲法之處,則未有具 體之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陳清度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三八號決定書、司法院冤 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四四號決定書,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涉嫌叛亂案遭受羈押,聲請冤獄賠償事件,遞經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三八號決定書、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台 覆字第四四號決定書,以受有罪判決確定而被逾期羈押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 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及冤獄賠償法第一條,並無得據以請求冤獄賠償之規定, 駁回所請。聲請人因而認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聲請書誤寫為第十五條)保障 人民訴訟權及憲法第二十四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疑 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對於各該決定書所引用之上開法條所未規定之 事項加以指摘,至謂無故被多羈押日數,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亦 得依同法請求賠償云云,則屬該決定適用法律是否正當問題,均非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李汝舟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 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財融字第八四七二八一七六號函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財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財融字第八四七二八一七六號函准由 台灣省合作金庫概括承受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 解釋。查聲請人提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六○號判決之原告為保證 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聲請人非依法定程序提出訴訟之人,且財 政部上開函係財政部所為行政處分,業經受處分人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四 信用合作社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而受敗訴判決確定,既非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聲請人執以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田志敏聲請書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八八號決定書 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二四號決定書適用法律及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逾期羈押,聲請冤獄賠償事件,遞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 度賠字第二四號決定書、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八八 號決定書,駁回所請,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就決定書認定 其合併定執行刑,因減刑而逾期羈押,不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六條規定,聲請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之法律見解,予以爭 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八、陳惠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三四九號裁定適用行政法院四十 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 六條及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三四九號裁定所 適用之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有牴觸 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係屬裁判認定事實問題,並未具體指摘所適用之判例有何違憲之處,與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十九、馬星喜聲請書為憲兵司令部五十六年法判字第○一一號判決、國防部五十六年 覆普勉字第四十九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指摘憲兵司令部五十六年法判字第○一一號判決及國防部五十六年 覆普勉字第四十九號判決違背法令、牴觸憲法,聲請本院大法官予以撤銷,宣 告聲請人無罪,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陳水盛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四三四號解釋仍有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司法院釋字第四三四號解釋不服,聲請補充解釋。按人民對於本 院就其聲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 始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現行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業經本院大法官中華民 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六○七次會議、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九四八 次會議議決有案。茲聲請人又執同一事由,且與前開會議議決聲請補充解釋要 件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一、曹鴻雲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五三號決定書、司法院冤 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四九號決定書,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 一條規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叛亂案遭受逾期羈押,聲請冤獄賠償事件,遞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 十六年度賠字第五三號決定書、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台覆字 第四九號決定書,以受有罪判決確定而被逾期羈押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 回復條例第六條及冤獄賠償法第一條,並無得據以請求冤獄賠償之規定,駁回 所請。聲請人因而認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聲請書誤寫為第十五條)保障人民 訴訟權及第二十四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疑義,聲請 解釋。核其所陳,僅係對於各該決定書所引用之上開法條所未規定之事項加以 指摘,至謂無故被多羈押日數,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亦得依同法 請求賠償云云,則屬該決定適用法律當否問題,均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 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二、蔡炎龍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一七四號、第一八二七號判決所 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一七四號、第 一八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就確定判決認定其被拍賣之農地於移轉時,未依法作 農業使用,無前開法律規定適用之認定事實暨法律見解,予以爭執,並非具體 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