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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8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26 日
86.12.26 第108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林高就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三五號) 二、黃秀枝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二六號) 三、郭明憲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四○號) 四、林木傳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七九號) 五、馬東民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九九號) 六、李銘忻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八五號) 七、內政部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四三號) 一、林高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九一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九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保給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九一八號判決所適 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說明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種 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復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適用何種法令而致牴觸憲法 ,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黃秀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五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五三二號判決適用 法令,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七十八條,並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八八號 、第二○八號及第三六八號解釋,致其憲法上之權利遭受損害,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審判機關適用法令見解當否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郭明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六八一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六八一號判決所適用七十九年四月十 六日修正發布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於八十年五月十七 日修正公布「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同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勞工安全衛生法 施行細則」後,並未隨同修正,應已失效,且其規定亦與修正後之「勞工安全 衛生法」第十二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有違;並認原 判決依據行政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三八號判例,駁回其關於本案再訴願決定未 於法定期限內作成且不符法定程式,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有 違憲疑義,聲請本院解釋。核其所陳,僅為原判決認事用法是否妥適問題,並 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林木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八號裁定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二條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七號民事裁定,關於台灣新竹 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中「法官宣示撤回報結」之記載,以 及同院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新院文民勤字第四八七九七號函稱,判決非屬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所規定得為抗告之裁定,認為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訴 訟權利,聲請解釋;並主張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就八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一四號、 第四一五號拋棄繼承事件所為准予備查、八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一八號拋棄繼承 事件所為撤回報結,以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暨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就類似事件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在爭執系爭拋 棄繼承事件,是否業已合法生效,至法院受理拋棄繼承之書面所為之備查或宣 示「撤回報結」,為事實問題,如有爭執,自應循訴訟程序解決,尚不生確定 終局裁判適用法令發生是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問題;又其聲請統一解釋部 分,既非系爭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且未具體指陳有 何歧異之處,其所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馬東民聲請書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二六號決定書 所適用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有 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涉嫌叛亂遭受羈押,聲請冤獄賠償事件,經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 會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二六號決定書,以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應包括準用冤獄賠償法第十一條請求權時效 之規定在內,駁回所請。聲請人因而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僅係對於該覆議委員會適用前開條例第六條規定時,就個別條文是否在準用之 列之法律見解加以指摘,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應不受理。 六、李銘忻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三三號判決與司法院釋字第四一 五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三三號判決偏離司法院釋字第四 一五號解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按行政法院應受本院解釋之拘束 ,其裁判縱與本院解釋不符,亦僅屬裁判有無違法而得為再審之理由,不生審 判機關見解歧異之問題,且聲請人所陳,係對法院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當否 有所爭執,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內政部聲請書為法院對國民住宅條例有關之判決與國民住宅條例及相關之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發生競合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四三號 決議: 按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 ,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定 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五號民事判決與內政 部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營內字第五三三一五號函釋所表示之意見有異,聲請統一 解釋。經查本件聲請人未依上開規定,由其上級機關為聲請,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 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