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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1.28 第108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張崇嵐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三○號)
二、高韶陽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八六號)
三、梁家寶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九一號)
四、朱海萍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一七號)
五、陳相量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四九號)
一、張崇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四五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俸級復審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四五號裁
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前開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並未
涉及系爭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適用問題,其聲請與法定要件不合,迭經本院
大法官議決不受理。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前開確定終局裁
定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高韶陽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法令有
違憲疑義,又其所表示之見解與釋字第四○○號解釋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五號民事判
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民法第一百八十
四條規定有違憲疑義,又該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有異
,併請統一解釋。惟查關於違憲疑義部分,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
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統一解釋部分,無論確定終局判決
是否引用本院相關解釋,亦不問其見解與解釋有無歧異,要非該確定終局裁判
與其他審判機關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前開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三、梁家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
百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五
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
釋。核其所陳,係屬裁判法律見解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摘所適用之法令本身
有何違憲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朱海萍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一七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六○號判決適用之(修正前)保險代理
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簡稱規則),限制人民權利之裁罰性行政處分,違反憲法
規定聲請解釋。經查上開規則關於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裁罰性行政處分,其中對於上
開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其為違憲,並
說明該規則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其他裁罰性行政處分,應一併檢討修正。茲財政部業
依該號解釋檢討,已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該規則,並經立法院
修正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處罰規定在案,
是本件聲請已無再解釋之必要,應不受理。
五、陳相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五○五號、第一三五二號判決所適用
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四九號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發還運輸工具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五○五號
、第一三五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
指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沒入其運輸走私物品之漁船,認事用法有所不當,
並未具體指陳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