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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6 年 11 月 19 日
46.11.19 第10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曾慶村申請書為受贈之私有耕地被征後仍課一時所得稅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 觸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適用疑義核與大法幟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 解答。 二、劉吳雪申請書為請釋示遺產繼承登記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一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幟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三、陳崇顯申請書為土地買賣在法律上應受如何保障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二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四、陳力行申請書為公務員因案被判徒刑在緩刑期間能否應考試及任職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三號 決議:本件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五、楊朝來申請書為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五條第二項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四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六、台灣省中醫師公會呈為考選部所聘之中醫師檢覈面試委員會是否為公務員與是否 適合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五號 決議:查中醫師公會非適用法律機關其向本院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 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七、張世垣申請書為樹齡新鑑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規定重行起訴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二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六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八、監察院函為關於的學法系主任領有政府規定薪給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 公務員請解釋見後案。 會台字第二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三號 決議:本件據原聲請機關函請暫緩解釋審查結果暫緩討論。 九、祝官明申請書為縣市議會議長及職員是否公務員文明知為訴訟事件不應受理而受 理可否依刑法第一二八條告訴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七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十、何如松申請書為某甲設計誘引某乙墮入陷阱因而犯法何人應負刑責抑雙方負責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八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十一、北投鎮民代表會函為縣市議會議長或職員對人民法願者知為訴訟事件不當受理 而受理被害人可否適用刑法第一二八條提起訴訟請突縷案。 會台字第二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九號 決議:本件係鎮民代表會聲請突縷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十二、黃有嶷等申請書為假退役軍職人員現充政府機關日給普通工人待遇是否屬於公 職範圍其原單位之實物配給可否報領法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九○號 決讀本件係私人聲請突縷法令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