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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0.17 第107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李彥正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五一號)
二、陳文藏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二五號)
三、易所先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三三號)
四、周守男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六五號)
五、朱新等二十五人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五號)
六、李鳳貞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二四號)
七、李增光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六號)
八、張相源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八號)
九、黃文潭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四七號)
十、蘇尾吉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六七號)
十一、劉永貴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一號)
十二、陳林梅英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一五號)
十三、盧文檳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二一號)
十四、王創丕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六○號)
十五、鄧仁助等八人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六六號)
十六、齊寶錚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八○號)
一、李彥正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三一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三十一年判
字第四三號判例及合作金庫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六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三一八號裁定適用同院三
十一年判字第四三號判例及合作金庫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然查聲請書中僅就台灣省合作金庫是否為行政機關
,其對聲請人所為之免職處分是否為行政處分而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及對法
院認事用法當否為個人見解之陳述,並未具體指摘合作金庫條例第九條規定及
行政法院三十一年判字第四三號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 文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
六十六條第二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及財政部八
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台財證二第○一七二二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及財政部
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台財證二第○一七二二號函,侵害其憲法第十五條所保
障之工作權,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
人並非前開確定判決之當事人,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間接受有影響,聲請
人既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然與首開規定仍有不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 所先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判決不適用法令,侵害
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
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確定判決不適用法令,命聲請人返還房屋,侵害財產權
,有違背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對確定判決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
執,並未具體指摘其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周守男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二五號判決,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二
五號判決適用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而不適用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之問題,並非指摘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朱新等二十五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六六二號裁定及八十五年度
裁字第一二二三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銓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六六二號、第一二二三
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令適用之見解上爭執,並非
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李鳳貞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七四號等判決有違憲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七四號等判
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有如何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七、李增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八八○號裁定與同院八十五年度裁
字第三號裁定所表示法律見解歧異,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八八○號及八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四
一號裁定與同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三號裁定意旨矛盾,且有違背本院大法官解
釋為由,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既屬同一法院所為之裁判,而非不同審判
機關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復未具體指摘有
如何法律見解之歧異與違背本院解釋,且法院之裁判縱有牴觸本院解釋,亦屬
其裁判有無違法可否再審,尚非統一解釋問題,其所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依
同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張相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
義,又與同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五一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歧異,請解釋
並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者,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及統一解釋案,聲請人就同一事實理由,曾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
月十六日提出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六七次會議
議決不受理。此次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未指摘系爭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
有何具體違憲之處。又所指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五號判決與行政法
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五一號判決見解歧異,亦非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
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尚難認為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
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九、黃文潭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所引用
之教育部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八四)人字第○○一三八一號、國立台中師範
學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師院人字第三八二一號及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
師院人字第四三○六號、銓敘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八五台中甄五字第一二
六二六○○號等行政處分,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非
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蘇尾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八四四號刑事判決
,有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六七號
決議:
(一)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
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
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
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出告訴之刑事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變更其下級審台
灣雲林地方法院之判決,有違法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級俸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所適用
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因不合法定要件,經本院大法官
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又以同一事實,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陳林梅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四
年八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八四一六四二○八二號函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七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號判決所適
用之財政部(八四)台財稅字第八四一六四二○八二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
解釋。查前開財政部令函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盧文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農地
重劃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六號民事
判決所適用之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迭次聲請解釋
,均因不合法定要件,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又以同一事實,聲請
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十四、王創丕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一六號判決,與同院四十五年判
字第四號、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九三號判決及釋字第三一一號解釋所表示之法
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一六號
,就其於不同地點違規張貼廣告之行為係屬數行為,應分別處罰,無一事不二
罰原則適用餘地所為之判決,顯係引用行政院衛生署環字第一四○一四○號函
之結果,認與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四號、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九三號判決
及本院釋字第三一一號解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前開行
政院衛生署函,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令;且其所陳,亦非不
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於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情
事,至法院之裁判縱有牴觸本院解釋,亦屬其裁判有無違法可否再審,尚非統
一解釋問題,其所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鄧仁助等八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號、八十五年度台
上字第二四九四號、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
一九三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判例、七十年
台上字第三一一號判例及七十一年四月二十日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均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
四五五號、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一年台上
字第一五七三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另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四號、第一九三六號民事判決所適
用之同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一一號判例及七十一年四月二十日第七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前者,曾因未具體指摘確定判決所
適用之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之處,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聲請人於本
次聲請解釋中雖指出最高法院據以作成判決所依據之判例,惟該判例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並未加以具體指陳;關於後者,其情形亦同,所指之判例及決議意
旨雖經確定判決援引,惟聲請人亦未具體陳明該判例及決議究與憲法規定有何
相悖之處,綜其所陳,係純就法院法律見解之當否為爭執,與首開規定不符,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十六、齊寶錚聲請書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六八號、第六九五號
及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議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六八號及第六九五號
議決適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可能踐行
審級救濟與分庭前審迴避,顯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相牴觸,聲請解釋
;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議決,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
再審議為由,對聲請人所提確證未作調查論斷,遽行駁回再審議之聲請,有牴
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關於前者,業經本院釋字第三
九六號解釋在案;關於後者,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就聲請再審經駁回
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旨在
遏止當事人之濫訴,無礙訴訟權之正當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在案。茲均無補
充解釋之必要,其遽行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