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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7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5 日
86.07.25 第107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張紹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七三號) 二、李鳳貞聲請書案。(會台字第五七一四號) 三、劉來傳等七人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二三號) 四、鎰大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樹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一六號) 一、張紹聲請書為憲法上所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等遭受迫害,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認宜蘭縣政府不法停職、解聘,有違憲法保障其基本權利,聲 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屢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 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予受理。 二、李鳳貞聲請書為聲請人因誣告事件,認檢察官有違法起訴之嫌,致侵害聲請人之 訴訟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事件,認檢察官之起訴,使其遭受迫害,身心受損,發生有 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對檢察官之起訴不 服,並非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三、劉來傳等七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七六九號判決與最高法院八 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三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且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七六九號判決 與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三號民事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有異,聲 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前者係就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如何適用所 持之見解;後者則係對裁判用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八 條、第四百六十九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四號解釋)之認定,二者所適用之法律 本身各有不同,尚無所謂「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 形,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應不受理。 四、鎰大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 ○一四號判決、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七八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法、違憲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一四號及八十 五年度判字第七八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頒之「水源水質水 量保護區開發計劃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其所指摘之要點係供主管機關內政部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規定劃定水質水 量保護區之參考,與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間。核與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