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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7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11 日
86.07.11 第107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儲三陽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九九號) 二、胡元熙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一一號) 三、胡韻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一二號) 一、儲三陽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九號、八十二年度台再字第 一五五號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子第五六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 五九號及八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一五五號民事判決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三條 第二項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 謂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不當,並未具體指摘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 有何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胡元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一四號判決及八十二年度判字第 二八三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子第五七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一四號判 決及同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八三一號判決等,違反⑴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 制」原則,⑵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拍賣超過應納遺產稅額限度導致聲 請人等既喪失股票,又須繳納鉅額所得稅,均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 權及第十九條稅捐法定主義意旨云云。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陳該等確定判決 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胡韻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八○七號判決及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 一四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子第五七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八○七號判 決及同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一四七號判決等,違反⑴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 制」原則,⑵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拍賣超過應納遺產稅額限度導致聲 請人等既喪失股票,又須繳納鉅額所得稅,均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 權及第十九條稅捐法定主義意旨云云。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陳該等確定判決 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