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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7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7 日
86.06.27 第107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張清洲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九七號) 二、劉玉璽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二號) 三、葉啟明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八六號) 四、曹玉英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七六號) 五、康炳勛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五一九號) 六、楊昭鎦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一一號) 七、楊昭鎦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三一號) 八、周呂彪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八四號) 九、楊俊雄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四二號) 十、王義男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七○號) 十一、楊昭鎦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二四號) 十二、章煜初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九號) 十三、蔡志賢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一○號) 十四、劉玉璽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三號) 十五、呂雪鴻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二六號) 十六、劉永貴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四六號) 十七、鄭硯香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六六號) 十八、藍建隆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八一號) 十九、陳承然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八三號) 二十、黃進東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二二號) 廿一、胡湘梅等六人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九三號) 廿二、銀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銀城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七九號) 一、張清洲聲請書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侵害,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六十三年度第六二二號、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上字 第二四○二號、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八號等判決,認事用法違誤,侵害 其財產權,屢次聲請解釋憲法,均因與受理要件不符,經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 在案。本件係相同事由,再次提出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定,仍應不受理。 二、劉玉璽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多次以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一號民事裁定有牴觸 憲法疑義,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其聲請與法定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 ,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並非對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係指摘本院對其前曾聲請 解釋之事件,以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要件不合為由 ,議決不受理,係屬違憲云云,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三、葉啟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四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九 年度判字第一九七號判例及四十四年度判字第十八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免職事件,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四六號裁定駁回, 乃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九七號判例及四十四年 度判字第十八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無非以個人之觀點, 主張上開判例違憲,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判例在客觀上有如何 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曹玉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七一九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六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七一九號申請改設採礦權事件維持原處 分之判決,錯用礦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准改設採礦權,且在無意劃 定禁採區情況下註銷礦業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迭經本 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其所陳,仍未具體指 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與憲法有何牴觸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五、康炳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六二 務本字第三四七二號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軍中文職年資查證事件,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以 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六二務本字第三四 七二號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在案。茲復 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其所陳,仍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有何違法違 憲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楊昭鎦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三號民事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法規錯誤, 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其所陳,係屬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楊昭鎦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法及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 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周呂彪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 八三九號以及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號民事判決有違法及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六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 八三九號以及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法規錯誤,有牴觸憲 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 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楊俊雄聲請書為財政部保險司台財保字第八一○九九二三○號令有違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為限,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保險理賠事件,認財政部台財保字第八一○九九二三○號令,所 核准之「信用卡持有人傷害身故平安保險要保書」,其中保險事故限縮為「遭 受『外來而突然發生,且係直接單獨原因』之傷害而死亡」,與保險法第一百 三十一條及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有違,而指摘該法令違背中央法規標 準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聲請就上開法令見解為統一解釋。核其所陳,僅 係其個人之法律見解與主管機關之見解不同之問題,與首開聲請統一解釋之規 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王義男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三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又前開判決與同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五一號判決就同一事實適用法律之見解 不一,併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為限,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三號判決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 五條自然漲價徵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及 司法院大法官第一八○號解釋意旨,且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有違,聲 請解釋;又前開判決與同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五一號判決就同一事實適用法 律之見解不一,併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關於聲請釋憲部分,乃個人之法 律見解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關於聲 請統一解釋部分,僅係行政法院前後判決見解不一,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 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楊昭鎦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一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 法、違背本院釋字第一四二號、第二一三號及第三七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補 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一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 、違背本院釋字第一四二號、第二一三號及第三七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補充 解釋。查上開本院解釋,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而所謂牴觸憲法, 亦未具體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章煜初聲請書為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 七四號民事確定判決,其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確定終局判決即台灣 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五號請求返還房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 之見解有異,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為限,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經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七四號民事確定判決,以聲請人非法無權 占有系爭國有房地為由判命其交還國有房地及賠償損害,並以該辦事處代國家 主張已登記該房地所有人之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不動產所有 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據以否定聲請 人所為時效之抗辯。聲請人遂以上開民事確定判決所持無消滅時效適用之法律 見解,與另案即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五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與現住人潘玉峋間請求返還公有宿舍民事判決所持使用借貸關係 消滅後出借人請求借用人返還借用,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之法律見解有異,而 提起本件聲請案,請求統一解釋。本件係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就不同法律關係 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蔡志賢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九三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九三號 裁定認聲請人係個人計程車司機,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陳情調降職業工人投保 薪資額後,該會函復聲請人所提建議留供參考,係屬事實通知,並無行政處分 存在而予以駁回。聲請人以該裁定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人民生存權、工作權應予 保障意旨,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上開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 理。 十四、劉玉璽聲請書為本院八十五院台大二字第○七五七○號及第○六六二六號函, 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三號 決議: (一)依本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 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取 得確定終局裁判;(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八十五院台大二字第○七五七○號及第○六六二六號函,有 違憲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疑義,聲 請解釋。查其所陳,均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為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呂雪鴻聲請書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再簡字第一號民事確定判決適用不予援 用之最高法院六十年台再字第一七○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及行政法院 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八號判決之見解與同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五三七號 判決有異,並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再 簡上字第一號民事確定判決適用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不予援用之最 高法院六十年台再字第一七○號判例;另因地籍圖事件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 字第一六○八號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五三 七號判決所表示者有異,均使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受到侵害,乃為本件違憲 及統一解釋之聲請。第查關於前者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充其量僅屬 判決是否違法之問題,尚無關乎牴觸憲法之疑義;至後者之行政法院判決,縱 兩者所表示之觀點不同,惟其仍非對不同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 )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為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 十六、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一四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僅在爭執監察院(八三)台壹第一二三六八號簡復表是否 屬於「行政處分」,至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究竟如何有聲請人所言牴觸憲法第 十六條之疑義,則未具體予以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鄭硯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三四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多次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 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均因與法定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議決 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被駁回之同院八十二年 度判字第二三四六號判決,就相同事由,再次為本件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藍建隆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一號解釋仍有疑義,再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 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現行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解釋,業經本院大法 官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六○七次會議議決有案。 (二)本件聲請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一號解釋有疑義,再次聲請補充解釋。核與首 開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聲請補充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陳承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五○號裁定適用同院四十六年度 裁字第四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任用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五○號裁定援引同院 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為其不利之論斷,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 百五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行政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 例與憲法並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在案,聲請意旨,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黃進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六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 十四年八月一日台財稅字第一九七七六號函釋,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五七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六二號判決 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一日台財稅字第一九七七六號函釋,有違法、違 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以一己之見,對前開函釋為不同之主張, 並未具體指摘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一、胡湘梅等六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民執四字第一一七四九號執行 命令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房屋,侵害聲請人住之權利,有牴觸憲法疑義,再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顧聲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之事 實而不停止強制執行,竟以八十四年度民執四字第一一七四九號執行命令將聲 請人所有房屋強制拆除,顯屬侵害聲請人住的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再度 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解釋,業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在案 ,本次聲請,仍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情 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二、銀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銀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三 八○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三八○號判決不准其更正登記已確 定之地籍測量結果之請求,有違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云云聲請解釋。查其 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明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 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