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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21 第106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陳妙光、陳洪榮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五七一號)
二、章煜初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四八號)
三、凌緒昌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五二號)
四、張相源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三六號)
五、劉永貴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五九號)
六、楊自新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六四號)
七、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修齊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三八號)
八、管忠烈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六五○號)
一、陳妙光、陳洪榮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第一九三○號
、第二四六三號、第二九○七號判決、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三三九號、第一○五七
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
號、第一九三○號、第二四六三號、第二九○七號判決、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三
三九號、第一○五七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
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章煜初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二號及八十四年度重
訴字第七七四號民事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一○七號見解歧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二號及八十四年度重訴
字第七七四號民事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一○七號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
查本案係屬同一審判機關適用法律之問題,非屬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所
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凌緒昌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及同年度台再字第一五四
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
及同年度台再字第一五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迭次聲
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四、張相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五號判決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五
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五號判決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
五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
令。查其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具體牴觸憲法之
處,或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情事,僅對法院適用法律是否違
法為爭議,且所爭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亦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
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前曾聲請經本院不予受理在
案,茲又以同一事實,再次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
法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
受理。
六、楊自新聲請書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六一號及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一三號決定書,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主張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五
年度台覆字第六一號決定書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一三號決定
書,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一條,有關聲請冤獄賠償限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
確定判決之規定,對於交付感化者並不適用,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
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質疑前開冤獄賠償法第一條應否
將交付感化前之羈押期間涵蓋在內,屬立法裁量問題,並未具體指摘同條規定
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修齊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更九
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八十四年度財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均有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更九字第
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
四年度財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均有違
憲疑義,前曾聲請本院解釋,業經大法官第一○三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
今聲請人又執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查其所陳,仍係指摘前開裁判適用法律錯
誤,即應適用新法而未適用及適用已解釋失效之法令,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
法之要件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管忠烈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八○○號與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
二八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八○○號與同年度台再字第一二八
號民事判決,認事用法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上述判決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為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