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06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7 日
86.03.07 第106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台北市政府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就營業人兼營進口及銷售均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是否 適用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所持見解與台北市政府適用同一辦法之見解有 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四一號 決議: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 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聲請解釋機關 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台北市政府為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有關營業人兼營進口及 銷售均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是否適用「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所持見解 與該府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營業稅法及依該法授權發布之命令均 屬中央法規,各級行政機關適用此類法規應受中央主管機關見解之拘束,與地 方自治規章之情形有間,聲請統一解釋仍應由台北市政府之上級機關行政院核 轉。 (三)本件聲請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之規定不符,應不予受理。 三、吳育奇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交抗字第五○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交抗字第五○號裁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三條規定,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所稱汽車包括 機車在內,係子法牴觸母法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通觀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並未將機器腳踏車排除於汽車之外,核其所陳,僅係以個 人主觀上之法律見解,質疑法院適用法律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令,在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邱垂文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三號判決及七十三年度判字第 一六三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判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三號判決維持考試院之訴願、 再訴願決定,侵害其工作權與應試權,及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三三 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十號、五十九年度裁字第十四號、六 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五三號、六十二年度判字第六一○號、四十七年度裁字第六 號、第七號、第十二號及四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十三號判例牴觸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第一八八號、第三五五號之意旨,有違法違憲疑 義而聲請解釋。關於前者,經查原判決並未適用聲請人所指摘之「考試法施行 細則」、「高等及普通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國文試卷評閱要點」等規定 ;關於後者,同判決所適用上開判例之意旨亦與聲請人所指摘者無涉,核其所 陳,仍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紀榮俊聲請書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 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牴觸憲法及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 ,聲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四四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九號刑事裁定(確定終  局裁定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二五○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五十三 條規定,不分數宣告刑中是否有已執行完畢者,概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合併處罰 ,定應執行之刑,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及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之疑 義,聲請解釋。按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係就各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併合處罰所為之 解釋,至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併合處罰,如何定應執行之刑, 本院釋字第一四四號及院字第二七○二號已有釋示,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應不受理 。 六、劉光隆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六八○號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 台上字第八七二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 會台字第五六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六八○號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 上字第八七二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經查聲請人既非前開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亦未陳明何種權利受有侵害,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大滿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八十 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六○六次審查會通過) 第一二七五號判決有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五六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商標申請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五號判決有 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對上 開確定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所不服,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 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刑事或民事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柯淑芬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一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退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一六號判決有 違憲之疑義,請求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而非主張該確 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與憲法有何牴觸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林河晶聲請書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四號議決書,有違憲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四 號議決書,議決應受申誡,主張該議決所據之相關案件,並非因執行職務行使 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且已負刑事及民事責任,應非公務員懲戒法第二 條第一款規定之適用對象,而認該議決影響其考績獎金及休假,侵害其財產權 ,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意旨,聲請解釋。核其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 該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與憲法有何牴觸,而僅作認事用 法當否之爭執,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羅慶煜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三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為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其先後多次再審之聲請,亦迭 經駁回,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三號裁定,有違法及違憲之疑 義。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與憲法有何 牴觸之處,僅就原處分機關及行政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莊宏圖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 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二九二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 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二九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 八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確定裁判認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 非訟事件,均以法律之規定為依據,並未引用聲請意旨所稱之判例,其遽行聲 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臨時動議:無。 散會:九時三十分。